笔者不知道《斗》文所说的“有良好法制传统的国家”是指哪个国家,但笔者以为美国应该能算上一个吧。那么,在美国控辩双方是不是“一旦离开法庭或法官一旦作出了确定的裁判”之后,“都会很有风度地收声”了呢?我们就以被称之为“世纪审判”的辛普森案为例来看一看吧。
辛普森的辩护律师之一德肖微茨不仅在庭审前、后甚至在该案终审判决多年后还在继续向媒体或通过媒体讲述着自己对辛普森案的观点和见解,为了争取读者或听众对自己观点的支持,他还在讲演前后针对自己的辩护观点进行过民意测验;而控方主辩人玛霞·克拉克则在“法院对辛普森一案作出判决后很快写出了一本纪实畅销书,为此得了约二百万美元的版税收入”。注1对辛普森一案的审理长达一年半,此间“在控辩双方的律师、法官及法学评论家们精彩生动的‘以案说法’的‘普法教育’下,到辛普森案结束时,全美国几乎有5000万人变成了刑事诉讼方面的专家。”注2在此,笔者确实看不出控辩双方“一旦离开法庭”是如何“很有风度地收声”的。更有甚者,有些律师(如曼内·凯茨)为了达到诉讼目的,甚至将与案件有关或无关的事情制作成影片(或录像带),以博得陪审团的支持。注32005年7月,发生在美国旧金山的华裔地产商李杨佩明案,庭审前控辩双方也不断地通过媒体发表自己的意见。注4不知他们为什么不象《斗》文所说的那样在离开法庭后,“很有风度地收声”。
在我国,控辩双方在媒体上发表对自己所承办案件的看法更是普遍存在的事。只要不是文盲,翻开法律方面的报刊看看可以说比比皆是。律师把辩护词、代理词结集出版的更是大有人在。就连法院出版社前不久还组织编了一本叫做《出庭在最高院》的书,专门发表律师的代理词、辩护词。笔者有幸在最高人民法院出过庭,也接到了代理词入选通知,只是笔者接受了《斗》文的忠告,才没有将代理词发出去。而那本叫做《出庭在最高院》的书还是出版了,看来他们都没能接受《斗》文的忠告或不知道我国还有象《斗》文作者这样的“智者”,正在建议立法者让承办案件的律师面对媒体对所承办案件的是是非非装聋作哑,保持沉默。在此,笔者也如《斗》文看笔者的文章一样,看到了《斗》文对我国现行法律的异议和不满。《斗》文更觉得我国现行法律对言论自由的束管不及封建社会,皇上老儿一句话,下面谁都不得提出异议。这难道是《斗》文所追求的“良好法制传统”?
但不论《斗》文的意见正确与否,笔者至少认为《斗》文是出于善意,是为了维护“司法权威”。但《斗》文要求维护“司法权威”的方式却与《
宪法》相抵触。因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而联合国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十九条也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们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注5可以这样说,在美国限制新闻媒体对案件相关信息的报道与评伦的做法是极为罕见的。布伦南大法官、斯图尔大法官和米歇尔大法官均认为“对新闻界所发出限制言论自由的命令都是违反
宪法的”。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