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大陆国家,俄国从彼得大帝开始,开始“欧洲化”和“现代化”,其法律体系学习的是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系,苏联建国之后,尽管在实质上对法律的精神、以及政治体制进行了改造,但是在法律的形式上仍然是继承了大陆法系;而中国从清末变法,以至于民国,都是以德国为学习的榜样。因此,整个社会主义法系在形式上都继承了德国法。
社会主义将整个国家当作一个企业组织来处理,计划、国有企业、等级制构成了经济生活的主题。几乎所有的重要经济活动都由国家来进行安排。从理论上而言,这是最有效率的一种构想。不过,正如经济学家们所指出的,这仅仅是一种理想状态而已,因为我们的知识准备不足,社会中存在着交易费用和信息不对称,科斯指出企业的边界在于其管理成本等于市场交易成本的地方,尽管这一理论不能完全解释企业的扩张,但整个国家成为一个大型企业时候,管理成本无疑高得惊人。
取消了市场,价格不能再引导资源的配置,同时,所有的平等关系被上下的命令-服从模式替代了,私法、市民社会以及财产关系几乎不存在。实际的生活表明,这种集体主义趋向的法律只能是行政法,正如列宁所指出的社会主义国家不应当存在私法——至少在他的理想中是如此。在经历了几十年的实践之后,这种做法被抛弃了。实事求是地讲,社会主义国家中,经济法从来没有占据过法学的主流地位,那个时候的经济法,根本没有“经济性”,忽略经济规律的经济法,只能是行政法。
一个讨论:为什么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初期迅速的增长率不能维持
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话题,大多数的社会主义国家,比如苏联的30年代,以及新中国的50年代(实际上,新中国的整体经济增长率都远远高于平均水平,尽管遭到了损失最为惨重的大跃进,并且政治运动常常干扰经济生活的文化大革命),都存在一个经济迅速增长的“黄金时代”。如果纯粹按照新制度以及产权经济学派关于交易费用的理论,仅仅是组织规模比较大就会导致效率低下吗?进一步说,难道私有产权就必然比公有产权有效率吗?
这种粗浅的认识显然是不够的,巨大但是组织有效的组织显然比管理无序的“迷你”企业更有效率,后者的管理成本极有可能超过前者,同理,“长虹”和“三九”作为国有企业远比大多数私营企业更具有效率。因此,简单地根据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国家“私有化”的结论得出“公有产权必然效率低下”,或者“组织规模扩大必然管理成本上升”是“葫芦僧断葫芦案”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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