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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漫谈:社会结构变动下的法律理念和调整(10)

经济法漫谈:社会结构变动下的法律理念和调整(10)


邓峰


【全文】
  传统和源头:不同的经济法
  任何人都是站在自己的时代来阐述观念的,我们对经济法的界定自然也是如此。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经济法的含义几乎是完全不同或者说是各有特色的。历史是如此的复杂,世界是如此的多样,从而赋予了经济法丰富的内涵。
  最早使用的经济法,显然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存在的法——当然,也许这种看法和定义才是更为准确的,而是“关于分配的法”。提出这个概念的人,是1755年的法国空想社会主义家摩莱里,他在其名著《自然法典》中使用这个词语来解释社会运动的规则和未来社会的分配法则。1842年,因此,法国人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也使用了这一概念 。不过,他们的法不是国家制定的规则,而是一种规律,这类似于我们说“佛法”。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不是经济法的观念。比较精确地指出经济法这一概念的人是蒲鲁东,相信熟悉马克思主义的人对他都不陌生,发表在1865年的《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上。蒲鲁东至少在几个方面天才般地指出了经济法的根本:作为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发展;是构建社会的基础之一;是带有公平原则的政治经济学。
  当然,真正形成经济法不是学者的空想,而是实际的社会生活。早在20世纪初期,在作为近代民法的集大成者《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中,就已经出现了经济法对传统法律的挑战。下面的这段话,是1929年著名的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的描述:
  “新的社会经济思想,即国家义务或者在于有规律地干预各种力量的自由放任,从而保护经济上的弱者,这种思想仍然还没有深入到私法观念之中;而且,从一种自由的到一种新结合的经济形式,不再使个人主义经济力量任意发生作用,而是通过愈益包容广泛的经济单位组合聚集而加以组织和确定的经济本身,几乎还没有开始。于是,便使《德国民法典》也变成了一部经典意义上的‘市民的’民法典,一部体现市民自由主义时代精神的民法典……当然,新的社会思想观念或此或彼地发生了影响,当时,对民法典草案出现了两个意义深远的批评者。他们站在不同的出发点,成了社会法思想的前驱:奥托•基尔克(Otto Gierke),他站在德意志法的立场上与草案的个人主义的罗马法学者作斗争,而安东•门格尔(Anton Menger),则立足于社会主义观念之上批评草案的经济自由主义。因而,《德国民法典》乃处在两个时代的交接点上:它的双足仍然立足于自由市民的、罗马个人主义法律思想的土壤上,但是,它的双手却已踌躇迟疑地、偶尔不时地向新的社会法律思想伸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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