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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下)——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

  第三,洛克的社会契约说也为革命之正当性作出了论证。他用普通契约的关系来类比统治者和人民的关系,从而认定统治者也是契约的一方〔68〕。这样一来,如果统治者不能保证人民的基本权利,那么依据契约理论,统治者就是毁约;作为缔约另一方的人民因此也就理所当然地要进行革命。我们在这里看到,他对自然状态下人们境遇的描写,已隐隐地转化为契约的具体条款,成为衡量统治者是否违约,国家是否合法、合理的标准。
  第四,洛克对以社会契约建立国家时人们放弃具体权力的描述,还进一步为他的权力分立理论奠定了基础。必须指出,洛克之所以提出主权分立,首先出于政治动机,即要使光荣革命所确立的权力分配制度化。但是,与霍布斯相同,作为理论家的洛克只能而且必须将这种权力分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融化在他的社会契约理论之中,而不是与他的理论相分离。在论证这一点时,他仍然借助了他对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的重新描述。这就是他描述了在自然状态下,除了其他权利外,人们都有两种权力,即决定做什么事的权力,和实际做什么和如何做的权力。他认为这两种权力就是立法权和执行权的来源和基础〔69〕。一个人决定做某事和具体做某事是不能——至少是很难——划分的,从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角度看(而洛克恰恰是经验主义者,并在一定程度上是功利主义者),这种划分甚至没有意义〔70〕,那么洛克为什么要做这种与其哲学体系有矛盾的划分?我只能说这种划分对于洛克构建的国家学说是有意义的,对当时的英国政制则更有现实的意义——这种分权是对自然状态下人们所拥有的权力的概括,是对人们为达成社会契约所放弃的权力的概括;这样,自然的权力区分可能使他的分权主张在理论上和逻辑上获得更大的正当性。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洛克在为1688年光荣革命后的英国政权作辩护时,仍然极力运用一种普通契约的理论。他在霍布斯所提供的理论框架的基础上,成功地通过重新描述自然状态、自然状态下人的权利地位以及建立社会契约的目的而实现了这一点。他的重新描述,并没有改变普通契约理论的基本要件和精神。他唯一的重大发展也许是调整了契约各方,把主权者从契约监督者的地位落实到契约一方当事人的地位。即使如此,他的理论框架和原型仍然是普通的契约理论。
    
  六、结论和思考
  在进行了上述的分析介绍之后,我们再回头考察自12世纪以来在欧洲流行的关于契约的一般思想与16—17世纪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国家学说之间的关系,就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深刻的内在联系,同时也能够获得一些重要的启示。
  首先,民商事上的契约理论和作为国家学说的社会契约论尽管适用范围不同,但其基本结构框架是一致的,两种理论都以当事人地位的平等和自由为前提。无论是霍布斯还是洛克,无论二人在其他方面对自然状态的描述有何重大区别,他们都小心翼翼地不摧毁这两个基本点。
  其次,这两种契约论所追求的利益尽管不同,但都带有强烈的功利色彩。一般契约论所追求的是民商事利益,而社会契约论所追求的是一种抽象、普遍的社会利益。然而,归根结底,两者都以获利为目的,并且是对当事人各方都有利。契约原则的活力也许正在于此。社会契约的国家论,把国家变成了一种人们追求其自身最大利益的工具,这不仅使原来更多地属于贵族阶层的政治活动与凸显着一般平民世俗特征的契约活动相吻合,为资产阶级进入政权作了多重正当化准备,而且也适应了当时的社会现实对国家理论的需求。这就使得霍布斯和洛克的明显带有英国地方色彩的社会契约理论在一个资本主义日益发展、资本主义精神迅速传播的时代很快获得了一种普遍意义。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也许可以说,社会契约国家学说之所以能够产生重大影响,也许不是由于这种学说比传统的国家学说更为正义,而是由于它具有强烈的功利色彩,这种色彩适应了一个功利的时代。而普通契约理论之所以可能成为一种国家学说的基本模式,也许就在于它的这种理论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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