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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下)——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

  从时代背景来理解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绝对主义倾向无疑是一针见血的。然而,这种“一针见血”又往往影响了我们对霍布斯作为一位思想家和理论家的深刻理解。霍布斯毕竟是思想家,而不是或不仅仅是政治评论家,不是理论上的机会主义者〔53〕。因此,即使霍布斯在表达他个人的判断、作出一个便利的政体选择的时候,他也必须以一种理论的方式,一种与其总体理论相兼容的方式来表达。否则,霍布斯就与其他政治家或政客没有什么区别,而不会成为被后代学者所反复研究的伟大思想家。如果经过系统的考察,我们就会发现,即使在表述他个人对绝对主义的信奉时,霍布斯也没有简单地、直通通地主张某种观点,而是仍然坚持借助普通契约理论来论证。
  首先,为将国家权力集中到一个强有力的统治者(君主或者议会)手中,霍布斯的论证是:建立国家的契约只是人们相互间的契约,而不是主权者和臣民之间的契约〔54〕。换言之,主权者只是契约的证人和监督者。这样一来,由于主权者不是契约关系中的一方,因此不受契约的制约,也不存在不遵守契约的问题。这样,霍布斯就成功地运用了普通契约的观点,论证了他针对当时的情况而主张的那种绝对主义思想。他既保持了理论的统一性,又能够使之具有实践的意义。
  此外,霍布斯作为思想家还看到了以普通契约学说构建的国家理论所具有的一个重大弱点:它可能会为社会的动荡不安留下一种借口。一般的契约总是可以撤消的,日常生活中也经常发生种种毁约行为。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那么依据社会契约思想建立起来的国家就很可能会流于形式,因为人们随时可能以各种借口拒绝执行社会契约所规定的义务,他所希冀的稳定社会可能因此而建立不起来。所以,如果国家的确是一个契约的话,那么它就必须不同于一般的契约,它就必须是一个长期稳定的契约。这个问题同样是霍布斯所面临的一个难题:他仍然必须保持理论上的一致,要以普通契约理论或观点来传达一个政治价值判断。霍布斯指出,国家尽管是人们之间订立契约的产物,但这个契约实际上与其他契约不相同。这个契约一旦签订,不经作为契约监督者和证人的主权者的同意,它就无法重新签订〔55〕。这种论证不仅符合当时流行的契约(covenant)实践〔56〕,而且在理论上也能够成立。其次,他还指出,由于这一契约是多数人定的,个人就必须服从大众,因为当一个人签订社会契约时,这个行为本身就隐含着他必须服从大众的意义。因此,一个签约者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服从主权者的命令(这个主权者可以是国会也可以是君主,在霍布斯看来这是无关紧要的),要么回到先前的战争状态中去,而在战争状态中,一个人即使被他人杀死,也没有什么正义不正义的问题〔57〕。因此霍布斯说,在订立契约之后,失约就成为不义,而非正义的定义就是不履行契约〔58〕。霍布斯再次运用普通契约理论成功地克服了他所面临的难题,同时再次成功地保持了理论的一致性。
  他还认为,一旦社会契约订立之后,无论主权者做了什么,都不可能是不正义的。所谓正义或不正义,只有在存在主权者的情况下才能够判定,在自然状态下根本就不存在什么正义或不正义的问题。他认为,如果一个人要抱怨主权者的行为,那么他首先应该抱怨自己,因为是他自己签订了契约,将权力交给了主权者。这种论证固然可以被看作是霍布斯在为统治阶级辩护,但它与普通的契约实践和理论是一致的,即人们不能因为发现履约对自己不利而拒绝履行已经签订的契约。
  这样,霍布斯利用普通契约学说,不仅对国家的发生作了合乎逻辑的契约化分析,而且从普通契约的实践和理论出发,为其绝对主义国家理论作了正当化论证〔59〕,保证了其理论体系的一致性,使自己的社会契约论在逻辑上和范式上都相当完整和自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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