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上)——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

  况且,这两位学者在另一层面的近代国家学说分类上也具有代表性。霍布斯是近代国家学说中的绝对主义(absoultism)的代表,主张集权;而洛克是近代自由主义的代表,主张分权。因此,分析这两位对国家权力持不同主张的学者,能够从中发现一般契约思想对他们的影响,这就更足以说明本文的基本观点,并给我们以其他启发。
  在下面的两节中,我假定读者大致熟悉霍布斯和洛克关于国家产生的一般观点,以节省篇幅集中讨论与本文中心命题相关的要点。
  
【注释】  〔1〕实际上,在自然法学派学者当中, 已经有人开始对自然法学派的国家发生理论提出了批判,其中最典型的是卢梭。尽管卢梭也阐述了“自然状态”、“自然法”和“社会契约”,但他认为这只是一种假定,一种推理的便利。他强调的自然状态和自然法与霍布斯和洛克所强调的都很不一样。例如,卢梭强调自然状态下人们的团体感,而不是霍布斯和洛克等人所强调的个人性,他强调感情而不是理性(参见萨拜因《西方政治学说史》下册,刘山等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在卢梭之后,有休谟的批判,有英国保守主义者伯克对自然法学派国家发生理论的批判。伯克就认为,如果国家是一种社会契约的话,那么也是各代人之间的一个契约,这一观点实际上否认了社会契约的理性创造国家说,而趋向于把国家视为一个历史发展的自然产物,是由特定的环境、条件、性格、气质,以及人民的道德、民俗和社会习惯所决定的(参见Edmund Burke,ReflectionsontheRevolutioninFrance,TheBobbs-Merrill Company,Inc.,1955 );而另一位著名的英国思想家弗格森则明确指出,“国家的建立是偶然的,它确实是人类行动的结果,而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文明社会史随笔》,转引自哈耶克《自由主义和经济秩序》,贾湛、文跃然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7页)。此后还有历史法学派的批判(参见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功利主义学派的批判(参见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以及实证主义学派的批判。所有这些学派或人物都从不同角度证明了自然法学派观点的不能成立。
 
  〔2〕当代最著名的基于社会契约论的研究, 也许是罗尔斯的《正义论》(谢延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
 
  〔3〕例如, 柏拉图在《法律篇》(参见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12—1113页)、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君王正是家长和村长的发展”,《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6页)里, 都是以家庭为模式讨论国家问题的,洛克(参见《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69页)、休谟(在君主制下,“国王安居于他的臣民之中,像父亲生活在自己的孩子之中一样”,《谈公民自由》,《休谟政治论文选》,张若衡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59页)亦然。据语源学考证,希腊文中的“王”一词源于梵文中的“家长”一词(转引自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6页,注2)。美国人则称华盛顿等人为“国父”(FoundingFathers)。即使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 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也还是认为随着美国社会的工业化,美国总统的职责也应发生变化。他把总统理解为美国的“管家”,而不能“无为而治”。显然,这个“管家”背后的隐喻就是国家即家庭(参见Alfred H. Kelly , WinfredA.Harbison and Herman Belz, TheAmericanConstitution, ItsOrigins and Development,6th ed.,W. W. Norton & Company,Inc.,1983,p.421)。
 
  〔4〕例如李仁玉、 刘凯湘合著的《契约观念与制度创新》(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一书便阐述了有关的观点。
 
  〔5〕例如, 马克思和许多思想家都论证过摆脱了封建约束的独立个人是现代资本主义发生的重要条件(参见Erich Fromm,Escape fromFreedom,Avon Books,1965,特别是其中的第三章), 而这也是社会生活普遍契约化,以至社会契约论得以产生的重要条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