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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上)——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

  只要我们回顾一下从16世纪到18世纪的这段历史,就可以看到,此时在欧洲社会中出现了一系列思想家,他们面对传统的国家合法性理论话语丧失的现实,以世俗理性为指导,利用不同的思想资源,进行了新的社会设计和合法性的论证,并试图以这些设计方案重新塑造社会和国家〔24〕。而社会契约论的国家学说,从霍布斯的《利维坦》、洛克的《政府论》到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以及《社会契约论》都是这一时代背景图上的一笔。
  必须指出,这一时期的思想家所提出的关于国家的理论构想,其内容是各不相同的。在今天看来,有的是空想社会主义的,有的是符合资产阶级理想的共和国;有的主张绝对君主制,有的主张权力制约的民主制,有的主张人民主权;有些只是历史上的一个思想浪花,而有的则似乎进入了现代以来西方社会的历史实践,成为今天仍在继续起作用的制度。但是,如果我们不是习惯地用“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和“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这样的标签来对这些思想家进行分类,如果我们不是从后来的发展结果去对他们加以评价,而是将这一切思想论述都放在那个大的历史背景下,那么就可以说,这些思想在当时都具有空想的性质。我们还可以发现,所有这些思想家都在提出各种新的国家学说,都在为国家存在的合理性,为国家权力行使的范围和程度提出某种论证。同时,他们实际上都表达了这样一种潜在的思想,即:国家不是神创造的;国家应按照人的理想、人的知识来设计、创造;国家是可以从根本上改变的,其中形式最激进、激烈的重建就是革命;理性是构造国家的原则。因此,从这个角度上看,在纷繁的理论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法学和政治学的趋势,即重新构建国家学说,重新设计理想国家,重新为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提供正当化的理由。
  任何一种学说都不可能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那样,的确是人们自己在创造自己的历史,但他们并不是在自己随心所欲地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十分确定的前提和承继下来的条件下进行这种创造,这些条件和前提包括经济、政治和思想传统〔25〕。思想学说的创造也同样如此。即使在相同或相近的社会政治经济大环境中,由于不同学者的经济政治生活、文化传统甚至教育状况的具体差异,可供他们利用的理论资源必然有所不同。正是依据了不同的资源,他们才构建出不同的国家学说。
  在这样的背景下,欧洲社会中已长期存在并日益普遍化的契约实践和思想为一些后来被称为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思想家提供了宝贵、实用且易于为人们所接受的思想理论资源,用以构建现代国家学说。
 
  三、契约和契约精神
  在研究自然法学派的国家学说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西方社会中关于契约的历史实践和其中体现的思想加以分析,然后再讨论契约及其潜在含义又是如何作为理论模式和理论要点而影响了自然法学派关于国家的社会契约论思想。
  契约交易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因此关于契约的思想在各种文化中都是古已有之。但是,这种传统在西方似乎格外强烈。在后来成为西方文化之“灵”的犹太文化中,圣经就被视为犹太民族与上帝耶和华的一种契约,而犹太人之所以受苦受难,一种传统的犹太文化解释就是因为犹太人违背了契约。这种思想在经由基督教的传播而进入欧洲大陆,特别是进入罗马之后,又通过罗马法中固有的契约思想而得到强化,或者反过来说强化了罗马法中的契约思想和欧洲人的契约意识〔26〕。
  法学家一般认为,罗马法最早概括且全面反映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并对后世西方的法律制度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13世纪欧洲复兴罗马法时期,在后来被称为民法法系的国家中,罗马法的原则就获得了普遍认同。在欧洲大陆,从12世纪玻伦亚大学研究和教授《国法大全》开始,13世纪的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等国,14世纪的德国纷纷建立大学,法学教育在这些学校里受到了高度的重视。玻伦亚大学开创时仅有的一个系就是法律系,其他大学也都设有法律系,而在各大学的法学教育中,首先都是讲授罗马法,其次才是讲授教会法。至于本国法的讲授,不仅地位次要,而且开始较晚〔27〕。与此同时,各国法学家都承认注释罗马法的注释法学派。“在罗马法精神和注释法学派的熏陶下,一个崭新的法学家阶层在西欧登上了历史舞台,成为民法法系开始形成的标志之一”〔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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