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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上)——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

  其次,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的变革,一些中国学者也开始重新重视并强调社会契约派的国家法律学说〔4〕。理解、 发掘这一学派的思想和潜在意义,对于我国的国家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都是非常必要的。但是,问题在于我们能够在多大程度上用契约说来解说国家和社会,这种解说对社会秩序的建立和形成能够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在本文中,我试图论辩,这种国家学说的兴起,是与西方的社会变革,与西方的契约文化传统,特别是与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日益普遍的契约经济的发展有一定联系的。契约活动大量增加,契约现象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一种最普遍、最基本的现象,它不仅成为构建新型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的一种可供借用的理论资源,而且使人们的思想发生了新的“格式化”,为人们普遍接受以契约解说各种关系——其中包括国家——创造了一个社会接受的条件。因此,我倾向于认为,社会契约的国家学说,主要是对秩序正当化的一种论说方式,而不是这种秩序的建立方式。当然,这两者并不能截然分开,它们是相互影响的。
  因此,这也就意味着,作为理论资源,契约自由的思想并不是,也不可能是近代社会契约国家观的唯一来源。其他许多思想和社会现实的变化都对近代以契约为模式的国家学说的产生和确认具有不可低估甚至是无可替代的重要影响〔5〕。换言之, 仅仅有契约自由的思想并不必然导致近代社会契约国家学说的产生。然而,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必须承认契约自由的思想为社会契约理论的产生提供了根本的或基本的模式。
  我的论文大致组织如下。首先,我将论述,在社会契约派出现前后,由于种种原因,社会要求一种新型的国家发生学说来支持国家权力的正当化和合理化。然后,在分析理论需要传统资源的前提下,我将简单分析契约自由原则,并对西方契约自由的发展作一个概要的介绍。随后的两节,我将以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学说为例,分析社会契约学说与普通契约学说在模式和前提条件上的一致性,以此表明自然法学派的国家发生学说与契约自由原则在理论上的一致性。最后,我还将就此研究的意义和启示作一些理论的分析和总结。
  
  二、社会契约论发生之时代背景
  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学说的发生是时代的需求。在近代以前,尽管也有一些思想家讨论了“国家”产生的问题〔6〕, 但国家学说相对地讲并不像近代社会那么重要。这主要是因为那时西方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民族国家,除了一些以武力建立的帝国之外,大多数“国家”都是较小的城邦国。在中世纪,罗马教皇的权威至高无上,经院哲学论证了世俗的政权必须服从教会的权力。既然政权要服从于神权,国家学说相对地讲也就不具有近代以来那样的重要意义。同时,由于传统的力量,许多起初似乎“不合法”、不合理的事物都往往可以由于时间的流逝而获得其合法性和正当性〔7〕。 中世纪那种政权组织形式在地域上分布极宽,在时间上持续甚久,这就很容易成为一种“自然的”、理所当然的事物而不会受到怀疑。
  从16世纪开始,西方进入了近代社会(或称“现代社会早期”),传统的国家学说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历史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产生的新的国家组织方式及其存在理由都要求有新的国家学说来为其提供正当化的根据。
  许多学者指出,这一时期西方出现了对后代有重大影响的三个变化〔8〕。首先是科学的人文主义思想的产生和发展。 一系列极其伟大的科学家连续诞生,如哥白尼(1473—1543)、开普勒(1571—1630)、伽里略(1564—1642)以及牛顿(1642—1727)。这些伟大科学家的发现——如日心说、关于行星运动的三大定律以及关于物理运动的一些基本定律和规律——并非有意对宗教神权提出挑战〔9〕, 但他们的研究成果事实上却否定了宗教神权的一些基本假设或信仰,危及了教会的权力和神权,并进而危及了基督教教义中所规定的社会秩序的合理性。因此,即使是一些主张宗教改革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当时也纷纷谴责哥白尼的日心说〔10〕。
  不仅是神学,作为社会秩序另一支柱的传统也由于科学的发展而受到了挑战。例如,不同重量的物体自空中降落的速度是不同的,这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一直无人怀疑的信条,而伽里略却怀疑了,并以实验对它进行了证伪。这表明传统已不再是秩序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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