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REITs在我国已经于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强劲的发展趋势,而且REITs的发展也必将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房地产信托的实务操作实现质的转变。首先,REITs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我国房地产信托实务界的关注。实践中虽然房地产信托贷款的总量仍然占据整个房地产信托的大多数, 但是相比前几年较为单一的信托贷款模式而言,已经有了许多的创新,如股权投资信托、财产信托优先受益权转让等等。特别是联华信托于2005年1月推出的可称之为国内第一只准REITs的“联信宝利中国优质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显示了我国信托业对于REITs的探索已经进入了实质性阶段。从信托新产品的推出时间来看,我国信托业正在努力转变当初比较单一的信托贷款的房地产信托模式,而已经在世界范围内经过较长时间实践检验的REITs将成为我国房地产信托较为理想的新型运作模式之一。其次,REITs将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我国房地产信托的运作理念及模式。(1)REITs将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房地产信托的运作理念产生两个转变:一是从融资到投资的转变;二是从项目到产品的转变。我国房地产信托目前主要停留在利用集合资金信托进行项目融资的层次,这存在一定的弊端。例如,信托业的融资在规模上和流动性上都无法与银行相比较,在竞争上存在制度上的缺陷。又如,项目融资难以形成核心竞争力,无法形成规模效应,且投资风险大。这样的业务模式在这些年来的确为信托业赢得了一定的市场影响,但无法给信托业带来持续的盈利,而REITs将利用其投资信托的本质属性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2)REITs将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我国房地产信托的运作模式。例如,REITs采纳了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投资风险的理念,所以其投资方向比较丰富,投资风险相对较小。又如,REITs坚持专家理财的理念,所以REITs的受托人一般都能够直接参与投资房地产项目的经营管理。而且,由于REITs的受托人一般都直接参与投资房地产项目的经营管理,所以其可以通过实际管理、操作信托财产直接监督、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最后,REITs在我国房地产信托实践中受到关注并不意味着我国现有房地产信托类型的消亡。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即使REITs在我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我国现有的各类房地产信托产品也不会马上消亡,主要因为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信托产品主要从满足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融资需求的角度进行考虑,而REITs主要是从满足投资人的投资需求的角度进行考虑,由于两者的出发点不同,其业务范围也相应会有所区别。例如,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信托产品比较适合期限较短的优质房地产项目开发投资,而REITs则不限于短期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其更适合期限较长的房地产权益投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