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法学是权利之学,权利是法学的核心范畴。权利问题是人类自身发展和国家权力构建的基础,没有权利就没有人类,更谈不国家与社会,人的权利作为理性的思考,必然成为人类所要思考的首要问题,也是法学应当回答的首要问题。
我们解读西方自然法学派权利理论,侧重于对权利学说的介绍与评析。在一个权利意识和制度缺失的社会中,我们更愿意倡导自然法学派“天赋人权”的追求,这是权利意识形成中的一种对现实的企盼。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权利问题仍然是我们这个时代所必须认真对待的大问题与真问题。众所周知,权利理论所要追求是权利的平等和公正,缺失平等和公正的权利,只是特权和权力。无论是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还是我国宪法和法律,都追求“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权利平等与公正是权利理论的核心。“保障公民权利是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价值取向”。[ 30]只有认识到人人在根本上是平等的,才能奋起反对人与人之间一切的差别与不平等的制度或现象。
作为公共权利的载体,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成员依据法律组成起来的公共联合体。一旦组成国家之后,文明社会的成员就称为这个国家的公民。根据权利,公民有三种不可分离的法律属性,即
宪法规定的自由、平等和政治的独立自主。
宪法规定的自由表明每一个公民除了他所同意或认可的法律外,不必服从任何其他法律;公民的平等表明公民有权不承认凌驾于公民之上的“超人”;政治上的独立自主则表明一个公民的人格,除了他自己而外,别人是不能代表的。因此,公共权利乃是人民“普遍联合意志”的体现。
从西方自然法学派权利理论演变上来看,权利的概念起初就是一个充满理想追求的“话语”。自然法理论最重要的倡导者洛克(John Locke)等人的自然法理论是作为其哲学思想与政治学说的组成部分而得到阐发的。易言之,当他们借助自然法理论,将人的理性“意志”作为权利的核心、并进而以此作为法律的正当化理由之时,其目的并不在于提出一种法学理论,而毋宁在于表达相关哲学与政治主张--虽然在客观上它有利于法学理论的发展,他们的研究兴趣亦基本上集中于与实定法相对应的“自然法”。相应地,当自然法理论被用作反对君权与教权的天然合法地位、争取个人理性解放的手段时,他们认为,根据自然法,每个人生来就有追求“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政府和社会的存在以维护个人的这些自然权利为目的。自然权利的不可取消性构成了政府与社会权威的限度。
尊重和保护人的权利以及对权力制衡是法律制度的灵魂,公民权利的保障、权力的配置和相互制约机制的构造,构成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内容。我国已在
宪法中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提升为“国家”,从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意志上升为人民和国家的意志,由党和政府执政行政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政治理念和价值,由党和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从立法层面全面构建起人权保护制度,将会进一步加速我国现代法治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