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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然法学派主要权利理论解读(四)

  这里,我们特别要注意一点:德沃金不是把平等作为人们的一种愿望、一种道德要求、或一种价值目标,而是作为一种不变的权利,一种最基本的权利提出来的。“受平等的自由观制约的所有公民均享有得到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这是高度抽象的权利,由此产生公民应有的一系列权利。他强调:政府(这是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在内的广义政府)必须平等地关怀和尊重每一个公民。
  我们认为,德沃金的平等权利论对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正如“德沃金的反对者认为德沃金的权利观和原则论纯属主观的、形而上学的产物,在司法实践中是行不通的,因为法官在审判中必然受到自己的道德信念、主观偏好的影响,对何谓恰当、正确的原则,自然会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26]辩证地看权利与法律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的生命不是由逻辑,而是由经验决定的”。(霍姆斯)离开一定的经济条件来谈论权利就失去了权利赖以存在的基础。
  
【参考文献】[1] [2] [3] [4] [5][英]洛克著:《政府论》[M],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9页, 第128页, 第70页, 第121页, 第152页。
[6] [13] [美]博登海默著:《法律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页, 第51页。
[7] [8] [12][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页, 第49页, 第24—25页。
[9] [10][法]卢梭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李常山译,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第132页, 第50页。
[11]公丕祥著:《权利现象的逻辑》[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4页。
[14] [16] [17] [18][美]罗尔斯著:《正义论》[M],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4页, 第54─55页, 第12页, 第302─303页。
[15] John Rawls:A Theroy of Justice,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ersity Press,1971,P396转引自吴玉章著:《论自由主义权利观》[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9页。
[19] 吴玉章著:《论自由主义权利观》[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3页。
[20] [21] [22] [23] [24][美]德沃金著:《认真对待权利》[M],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导言第7页, 第255页, 第22页, 第90页, 第272-273页。
[25]张乃根著:《当代西方法哲学主要流派》[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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