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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然法学派主要权利理论解读(四)

  德沃金认为,权利的观念和总福利的观念同样根源于一个更基本的价值,而且,权利与功利之间的明显对立仅仅是表面上的,它们可以在这一根本价值、根本观念的基础上统一起来——这一根本观念就是平等。这种统一表现为:在正常情况下以一般利益作为政治决定的正当理由,但在特殊情况下又把个人权利作为不理会一般利益、超越这种正当理由的一张王牌。德沃金举经济权利为例:在一般情况下可实行某种一视同仁的普遍平等主义态度,但在某些情况下对某些人(如残废者)就必须通过确认他们有一种对于起码的生活水平的权利来修正普遍平均主义的正当理由,就应该为他们争取某种更大的经济权利。而政治权利也是如此,他认为罗尔斯说的基本自由(即政治权利)也能够由平等主义的理由来解释。
  德沃金认为,没有对一般自由的抽象权利(注:在德沃金原蓍中,这里“自由”是单数的liberty,“权利”也是单数的right),抽象的自由权利在政治生活中不起什么重要作用,而且容易引起自由与平等是相冲突的误解。但是,人们对于各种具体的、明确的自由拥有权利,如言论自由、参政自由的权利。那么,如果说并没有一种对于一般自由的抽象权利作为对于各种具体自由的权利之基础的话,这些具体的自由权利就一定另有一个基础,而这一基础就是平等,或更准确地说,这些具体的自由权利来自被管理者提出的,要求被平等地关怀和尊重的权利。[ 21]
  德沃金强调法律和特定价值是不可分的。并论证了个人权利基本上是平等权利,并将平等权利解释为“关怀和尊重的平等权利”。德沃金的基本论点是:当法官或律师等人在为法律权利或义务进行辩护或争论时,特别在那些疑难案件中,往往要使用规则以外的其他标准,如原则、政策或其他,而“实证主义是一种关于规则体系并用于这种规则体系的模式,它的关于法律的单一标准这一中心思想,迫使我们忽视了那些非规则的标准的重要作用”。[ 22]就是说,德沃金认为法律不仅包括规则,而且也包括原则和政策等。“任何人不应从自己的错误中得利”,自然不同于“遗嘱非经三个证人签署不得成立”。前一标准是指法律原则,后一标准则指法律规则。
  在德沃金看来,人有弱点和人有理性两个方面,关怀是对人的弱点而言,尊重是因为人有理性,具有形成道德人格的能力而言。在此关键的限制则是平等,政府必须平等地关怀和尊重它统治下的所有人,而不能以某些公民更有价值,应得到更多关怀的理由而不平等地分配机会和产品;它也不能以某些公民的生活计划更高尚、更优越的理由而限制另一些人的自由。但我们也由此看到了德沃金态度的倾斜,因为他理解的平等关怀着重是指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平等尊重则主要是指政治和思想自由等基本权利,他认为有两种抽象平等权利:一是在物品分配中被平等对待的权利;一是在政策决定中作为一个平等者参与的权利;后一种是自由主义平等观的基本权利,个人对明确、具体的自由的权利只有在后一种权利要求这些自由时才被承认,这样,这些自由权利就不与平等权利冲突,反而是来自于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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