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罗尔斯的权利理论评析
我们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论代表迄今为止现代西方思想界有关正义的最系统的论述。特别是他着重分析社会制度的正义而不是像一般正义学说那样强调个人的正义。正义并不等同于公平,但正义的要义正是公平,要从公平的角度来观察正义,以达到作为一个结构来集合正义的内容。在论述正义的过程,不得不谈论权利的问题,罗尔斯提出了后来变得十分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1)每个加入实践或被其影响的人,对与所有人的类似自由相容的最广泛自由有平等的权利;(2)不平等只有在可以合理地期望它们将有利于所有人并且职位向所有人开放的情况下才是非任意和非专横的。罗尔斯认为这些原则体现了由下面三个观念──自由、平等、对为公共利益做出的贡献给予的奖赏(注意还不是博爱)──结合起来的正义,并认为平等的权利是正义的前提,正义是权利的重要原则,权利优先于善,善分为个人的善和社会的善。
可以这么讲,罗尔斯所论证的正义是建立在以权利为核心的基础上,他讲的权利不仅仅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而且包括更为广泛的政治权利。并“坚持义务依附于权利的观点”。[ 19]摆脱了当时功利主义的支配性影响,从而走向契约论的公平思想。在证明方法上,罗尔斯从不满于直觉主义开始,初则诉诸博奕论,后来日益转向契约论的理性设计方法以及“反省的平衡”的证明、稳定性的证明。由此可以看出罗尔斯正义论的一些性质特征:从罗尔斯正义论的历史关联性来看,可以说它是一种试图替代功利主义的契约正义论;而从罗尔斯正义论的内容来看,它旨在确立制宪和立法之前的基本道德原则,可以说它是一种与法律正义相对而言的道德正义论,是一种与形式正义相对而言的实质正义理论。
我们认为,罗尔斯隐藏在契约论据之后的深层理论仍是一种权利理论,这种权利不可能是某种特殊的个人权利,不可能是指向特定个人目标的权利,而只能是一种抽象的权利,这种抽象权利看起来像是一种对自由的纯粹权利,但实际上不然。因为无一种对自由的抽象权利,虽然有对各种自由的具体权利。在政治理论中,平等是比自由更抽象、更一般、更具体的概念,可以从平等演绎出自由,却不能从自由演绎出平等,当然,平等的概念是含糊的,罗尔斯所理解的平等是一种权利(即基本自由权利)的平等,是个人要求治理者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
我们认为,正义是一种观念,它本身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是否真正合乎正义,最终就看它是否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对正义的看法是对立的,抽象的、超阶级的正义是不存在的。罗尔斯的正义却正是这种抽象的、超阶级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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