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章体制下的中立制度
按照对宪章的严格解释,中立制度似乎已不复存在了。在武装冲突的情况下,联合国安理会将决定哪个国家是侵略者,哪个国家是被侵略者。根据宪章的规定,联合国会员国不得帮助侵略者,但却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帮助被侵略者。因而,在联合国体制下中立制度仍然是一个有价值的国际法制度。但是,传统的中立法是否仍然有效,或者是否必须与《联合国宪章》相融合?这一问题目前还没有确切的答案。因为,从武装冲突的角度出发,我们必须承认中立方相对于交战方的权利,同时也必须承认交战方相对于中立方的权利。我们唯一不能否认的是,这两类权利都受《联合国宪章》的制约,因而,无论任何一方主张权利,都必须与宪章规定的自卫法律相统一,也都必须与联合国宪章赋予安理会决定有关和平与战争的权威相统一。
2、临检中立方商船
宪章条件下的中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战时交战方与中立方的传统关系,使交战方在战时临检中立方商船的权利必须与其依照宪章享有的自卫权相一致。这一点从以下的国家实践也得到了证实:
在第一次中东战争中,埃及对中立国的船舶实施了登临检查。在越南战争中,1965年4月25日南越颁布一项法律称,出现在南越领水内的船舶都将被登临检查,并将根据符合一般接受的国际法原则的越南共和国法律予以逮捕或没收。在其海岸12海里的海域,南越采取了登临检查措施。在1965年的印巴战争中,巴方缴获了中立船舶上的印度货物并成立了捕获法院。印方认为巴方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因为双方并不存在正式的战争状态。印度代表在联合国声明“只有在战争状态下,才可以行使捕获权”,而且“捕获权产生于正式意义上的战争,不能从与外国的武装冲突中推演出来”。巴方的辩解是,这种海上措施只是依《联合国宪章》合法地行使自卫权。后来,在1971年的印巴战争中,印度登临检查了约115艘中立船舶并拿捕了3艘巴方船舶。在1982年英阿马岛战争中,英国在马岛周围设立了禁区。这种区域对中立船舶的航行产生了影响。英国宣布,未经英国国防部允许而进入该区域的船舶将被视为对阿根廷的支援。
两伊战争对很多商船造成了影响。由于中立船舶频繁受到攻击,联合国安理会为此专门通过了四项决议:540号决议(1983年)、552号决议(1984年)、582号决议(1986年)和598号决议(1987年)。前两项决议重申了航行自由权。552号决议谴责了对商船的攻击,要求“停止干扰来往于非冲突方的船只。” 582号决议和598号决议也对攻击中立船舶的实践进行了谴责。在通过582号决议的辩论中,只有英国单独指出,即使不考虑禁制品制度,仅就海上冲突而言,这种行为也是违反国际法的。在通过598号决议时,英国和美国再次强调了攻击中立船舶的非法性,但没有对登临检查权做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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