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造成海上武装冲突法规出现危机并影响其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五个:一是《联合国宪章》。它不仅影响国家诉诸武力的权利,而且影响武装冲突发生后敌对行为的规模和方式。二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使传统海上武装冲突法律环境大为改变。三是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虽然议定书是为陆战制定的法律规则,但这些规则无疑对海战也有影响。四是海军武备的发展。海上远程导弹和战略核潜艇等现代化海军武器装备已经使传统的海上武装冲突法原则很难适应新的社会现实。五是《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该规约使由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审判战争罪犯成为可能,从而使修订海上武装冲突法更为迫切。
本文拟综合考虑上述五个因素,从不同角度分析海上武装冲突法面临的危机并探讨其可能的发展。
一、《联合国宪章》对海上武装冲突法的影响
《联合国宪章》是当今国际社会关于国家或国家集团使用武力的最权威的国际法律文件,是对一切形式的战争或武装冲突,当然也包括海战或海上武装冲突,进行法律评价的重要依据。它对调整海战各方以及中立方关系和海上交战行为的海上武装冲突法有着多层面的深刻影响。
首先,宪章对海上武装冲突的发生产生了根本性影响。现存海上武装冲突法规则比较古老而且大部分是在国际社会不禁止使用武力的年代制定的。在制定这些海战规则的当时,国家还享有不受限制的“战争权”。《国际联盟盟约》和《巴黎非战公约》部分修正了传统的战争权,《联合国宪章》则彻底摒弃了战争。按照宪章,国家不再享有不受限制的交战自由,而只享有自卫情况下使用武力的权利,并且,即使是因自卫而使用武力,也必须符合“必要和适当”原则。当今世界的每个交战国家,即使是侵略者,当诉诸武力时都无一例外地声称它是在宪章第51条的限制下采取行动的。由此,可以肯定的是,宪章,主要是其关于禁止使用武力和按照“必要和适当”原则行使自卫权的制度对一切战争(当然也包括海战)的发生产生了根本性影响。
其次,宪章直接影响了交战方之间的关系及其与中立方的相互关系。
——在交战方之间关系方面,这种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临检敌国商船。
传统的海上经济战措施——主要指封锁并临检敌国商船,一直是交战方借以扼杀敌对方战争持续能力的海战方式。交战方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往往并不顾及这些措施给对方造成的严重经济和社会后果。但是,宪章关于行使自卫权的一般理论说明,它只允许交战方在受到对方攻击时才可行使“必要和适当”的自卫。因此,根据该理论,在战时,交战方将不得不顾及宪章关于自卫的基本原理,以“必要和适当”为标准对敌方采取交战措施。在二战以后发生的武装冲突中,交战方都采取过海上经济战措施,如在1967年的阿以冲突中,埃及对以色列的船舶行使了临检权;两伊战争中,双方都进行过大规模的海上经济战。海湾战争中,多国部队更是对包括伊拉克在内的多国船舶行使了临检权。但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似乎还没有对交战各方在战时所采取的海上经济战措施尤其是临检敌国商船提出过严厉的指责,反而认为这些措施符合宪章规定的“必要和适当”自卫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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