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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身份到契约”:社会关系的革命——读梅因《古代法》随想

  
  自清末引入西方法制,迄今已近一个世纪了。今日之中国,来自西方的先进事物不可谓不多,能够贴上现代化标签的东西也不在少数。但中国在完全进入现代社会之前,仍有一段艰难的道路要走。当年,孙中山的革命虽然推翻了帝制,但远远未能使中国的老百姓意识到他们是有权作自由选择的平等的个人,因而也就没有能在社会关系的领域完成一场真正的革命。如果说,新制度取代旧制度可以在革命的狂飙中完成,那么,真正建立起一种新的社会关系,改变相应的价值观念,则远非一日之功。正因为如此,近五十年来社会关系领域的变革,以及这种变革与现代社会要求之间的适应程度,尤其值得我们反省。
  
  长期以来,我们只承认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即同志关系。从理论上说,这是一种平等关系,但其内容不象契约关系那样可以精确地度量,而且,它不受法律的调整,因为,同志关系并非法律关系,而是基于某种政治上一致的假定产生的合作互助(当然也包括大量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种关系尽管界限含混,却未必一定要排斥契约关系。但是,我们不能忘记,这种关系只能是中国式的,它不可避免地带有这个民族文化传习的烙印。这里,首先就是对于“契约关系”的由来已久的厌恶。这种态度与上文提到的对个人主义的厌恶同出一源。从传统的角度看,“契约关系”就意味着“重利轻义”,甚至“唯利是图”。它不讲亲疏,没有等差,置人情于不顾,把一切都算计得清清楚楚的本性向为君子所鄙夷。倒是“同志式”的关系更容易与传统价值观产生共鸣。所以,对于“同志式”关系的片面强调事实上与“契约”的观念正相牾。如果我们在“同志式”的互相合作关系之后看到的是大量基于身份产生的关系,那也不足为奇。
  
  “熟人、同乡、同学、知心朋友、亲爱者、老同事、老部下”,四十九年前毛泽东同志在《反对自由主义》一文中提到的那些关系不仅继续存在,而且渗入到远较过去为复杂的社会生活之中。自然,当代社会的身份关系并不正好就是我们在古代社会看到的那些。由于社会条件的变化,它们的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但是,今天在社会关系方面流行的许多观念与我们这个民族的传统价值观确实有着直接的渊源。所不同者,古代社会是相对静止的封闭体系,与“身份”所表示的那种社会状态正相吻合。而当代社会则不能不是充满变易的开放系统,在现代化的压力之下,身份关系的不合理性愈益突出,并与现代社会的要求演成尖锐冲突。比如,实现现代经济的基本前提是经济活动的合理化。这个要求在契约关系中不难实现,在身份关系中则否。由于身份因素的介入,经济关系时常依据非经济的考虑来处理,纯粹的财产形式也很难出现。又比如,现代社会生活的高度复杂对合理的管理形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马克斯?韦伯的“科层制”理论描述的正是这种合理形式。其特点是身份与职务的分离,使整个管理机制非人化,完全由法律(当然是合理的法律)调节。上面说过,在“契约”所代表的那种社会状态中,法律是最基本的调节模式。相反,身份关系自有一套法外的调节手段。按照身份的法则,管理体制将人格化,官职乃至普通的职务都可以变成身份,转化为特权。在这种情形下,法律上的权利只是虚设,现实中的权力却成为礼拜的对象。所以,一个再平凡不过的看门人、司机或是售货员,也懂得如何有效地行使他(她)有限的权力。事实上,许多见诸报端的“腐败现象”正是以“身份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经常有人把这种现象的产生归之于法制的不健全,但他们很少看到,这种现象本身正是建立现代法制的一大障碍。法制现代化固然意味着增加更多的现代立法,但它的第一要义却是“依法而治”。高度复杂的现代社会只有依靠真正的法治才可能实现其合理化,而法治本身的实现又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基本条件的。所以说,“契约关系”是实现法治的社会学基础。至于身份,由于它是讲差别的“看人办事”,注定要与法治原则相抵触。如果说,古代社会的法律可以是身份化的法律的话,那么,在现代社会,法律的一般原则是排斥身份观念的。问题在于,现实生活的逻辑往往不受法律条文的支配,与一般法律原则相左的观念可能依然流行,甚至颇为发达。我们社会中关于身份的观念就是如此。所以,不管人们意识到没有,也不管他们承认与否,中国现代化所面临的基本问题之一正是要以契约取代身份。实际上,近年来所有真正的改革莫不与此有关。比如,现在仍在进行的体制改革中的许多措施,如权力下放,政企分离,信贷制度的改变,强调企业的独立经济核算等等,都表现出同一种倾向,即要把领导、服从、扶助的上下级关系和不分你我的同志式关系变成为单纯的契约关系。一些有志于改革的企业领导人希望获得更多诸如决定工人去留一类的权力,也无非是要把真正的契约关系引入到企业制度中来。只是,人们长期把就业看成是“服从革命需要”的举动。“以厂为家”的工人们对雇佣的概念并不熟悉。这就为建立适应现代经济需要的雇佣制度增加了困难。在广大农村,契约关系更难以立足。这里是统传势力最盛的地方,也是身份关系最牢固的所在。千百年来,这里通行一种独特的解决纷争的办法,无论什么事,都一味地讲中庸,重和解,只求息事宁人,避免争讼,合法与否、权利义务的分配以及责任的归属等问题却无人关心。至于我们一向引为骄傲的“调解制度”,在这里与其说是建立契约关系的手段,倒不如说是传统和解模式的延续。这类传统的社会关系与改革中解放了的财产形式已经出现了矛盾。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一矛盾定会更加深化。正是由于这种历史文化背景,改革中最根本、最持久的矛盾冲突必将发生在价值观念和社会关系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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