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另外提出一个观点,用以解释中国法律的实效问题,并试图把它概括为“立法距离说”。大意是,自近代以来,中国立法,一直面临着中国与外部世界的巨大的制度差距以及由此产生的自身尴尬局面。在历届立法者面前,一个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在复杂的中国现实面前,在进步与落后,文明与愚昧,合理与不合理的矛盾现实面前,法律无疑地应该更多地体现和代表前者,代表进步,代表文明与合理的一面,并且要推进这种文明、进步与合理的社会早日来临,这是法律的演变方向,也是中国社会的应有方向。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法律不仅不能迁落后,而且要起到改变现实,改造社会的作用,要充当社会改造的工具。这样一来,在法律层面上,外部世界与中国的差距转化成为了法律与社会的差距,转化成了立法的期待目标与国内现实之间的距离。然而,由于完全理想性的制度立场与国内现状之间的距离过大,法律又不能无视国情的现实。立法者既无法完全从国内的现状出发制定法律,也无法从国外制度的立场出发立法,其只能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所谓的平衡与相对中间地带。其结果是,制定出来的法律既不完全符合理想化的制度标准,又在某种程度上脱离了中国现实的土壤,与两者之间都有距离。这也使得立法者总是受到两方面的攻击----极端国情论者攻击法律不合乎中国国情,理想主义者攻击立法依然落后。
中国立法者的最大智慧,既不是寻求最先进的制度设计,也不寻求最合国情的改革方案,而是寻找平衡,立法者总是在引入西方制度与保留中国传统或照顾中国现实之间寻求一种相对较好的平衡点。虽然最佳的平衡点,只能是理论上的东西。
由于立法必然要充当“以外国法改造中国法,以法律改造社会”的角色,它只能是精英导向的,与社会民众的现实觉悟状况与行为习惯有距离。中国的许多法律,从其制定之时起,就注定是无法完全实现的。
总之,转型时期的上述情况,使得中国社会现阶段呈现某种程度的“有法律无秩序”的现象,法律秩序现实地呈现出恶化趋势,至少在某些领域和方面是如此。
【注释】 (1)2005年5月,北京法学会召开和谐社会法制论坛,本文是作者向论坛提交的论文《迈向和谐社会的法律路线图》的一部分,略有修改。 (2)参见李林:《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立法发展》,来源:学习与探索 1998年第一期。 (3)仪式化冲突或仪式化格斗,原是社会生物学里的一个术语。原意是表达生物个体间的冲突,并不都是殊死搏斗性的,而经常是借助恐吓的姿态、声音、表情等非格斗的手段进行,并以此确定相互间的胜负。参见(德)伊梅尔曼:《行为学导论》,中译本,马祖礼等译,南开大学出版社,第160页。本文借用此术语,是表达立法阶段的利益冲突,特别是在立法机关内部进行的利益表达冲突,是以法定手段进行的,如投票,发表不同意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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