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斯特曾经说过一句名言:“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人们有理由认为,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控制犯罪是社会的责任,警察只是刑事司法系统的一部分(5)。虽然库兹涅茨提出了转型时期社会分配差距“先恶化、后改善”的理论,但是,他也认为,现实中有一些因素能够抵消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从而使收入不平等的状况由恶化向逐步缓和转变。他首先提到的,就是法律干预和政治决策,如遗产税、累进所得税制和救济法的实施(6)。推而广之,如果社会政策到位的话,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上升势头也是有可能平抑或遏制的。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遗憾的是,转型时期的中国没能够做到这一点。
转型时期的中国,不仅出现社会治理效能不足、赶不上社会问题产生的局面,而且还出现了治理效能一度出现下降的情况。
从体制背景看,由于中国快速引进了市场机制,特别是国外跨国公司、外资企业等进入中国,涌现出一大批高收入阶层。受国家财政方面的原因,社会问题治理的主要力量----国家官员队伍包括执法司法队伍却长时间陷于相对低薪状态,造成普遍的激励不足和队伍腐败,优秀人才大量流失,大大影响了执法队伍的效能。这种现象在十九世纪美国进入工业革命高潮阶段时也曾出现,形成所谓“二流政府”的局面。由于国际环境的不同,中国面临的情况只能更严重。
当社会矛盾纠纷处于快速上升而治理能力却未能及时有效提升,甚至出现下降的局面时,如果用图表表示的话,两种曲线之间就会出现一个差距,表明相当数量的问题和矛盾得不到有效治理。
矛盾纠纷
左半侧:纠纷上升 拐点 右半侧:纠纷下降
A点 ●
B点 ●
社会治理曲线
社会问题曲线
时间进程
80年代前 当前 2010至2020年 (2050年左右)
非和谐秩序阶段 矛盾高峰期 和谐秩序阶段
图3 中国转型时期的社会问题曲线与治理曲线叠加的示意图(注意:社会问题曲线与治旦曲线之间的空白处即A、B两点之间的距离表示一些问题未得到有效治理的程度)
此外,有法律无秩序的另一个原因,同样也是非常重要的,与立法本身的情况有关。立法上导致法律不能良好实施的因素很多,比如立法过于向强势集团的利益倾斜,忽视了社会民众。立法部门之间的利益纷争,使得立法打架现象很多。这些问题,许多专家已经说得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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