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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法律却没有秩序?

  在法律制度形成之后,法律秩序何时形成取决于诸多因素。一方面,制度的制定者可能需要为制度的实施设定一个准备期。它既可以为社会各方提供一个心理和行为方式的调整适应过程,也可以为法律实施者充分筹集相关资源留出时间。另一方面,即使法律制度进入实施阶段,也不意味着预期的法律秩序会随之出现,它取决于法律实施方与法律遵守方之间实际的行为互动是否出现,以及这种行为互动的性质呈良性状态或恶性状态。总之,在法律制度形成与秩序形成之间,人们很容易观察到一个时间的界限。
  其次,与制度的形成和法律的生效不同,秩序的形成是一个无期限的资源耗费的过程。制定法律也需要耗费社会资源,但这经常表现为有期限的活动。虽然许多立法也旷日持久,但终究有完成或终止的一天。法律一旦制定完成,颁布生效,立法阶段的资源耗费就告停止,法律进入了秩序形成的阶段。后者标志着新一轮的社会资源耗费过程。从理论上说,秩序形成阶段的资源耗费是无期限的,包括耗费人力资源,财政资源,社会动员能力等多种资源。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新旧行为模式转换的时期,稳定的和良性的新型行为模式未能普遍建立,需要不断地注入社会资源来纠正旧的行为模式。故而,转型秩序对资源的耗费是最巨大的。一旦社会资源支持出现不足情况,出现纠正不力、旧的行为模式故态复发的状况,秩序维持就会出现问题。
  第三,法律制度是可以建构的,法律秩序(良性秩序)却是生长出来的,后者是一个更加缓慢和复杂的过程。生长或生成的概念,揭示了事物内在的某种节律、环节或过程,以及对“土壤环境”的特殊需要。从历史上看,习惯法时代过渡到成文法时代,标志着法律制度从演进史向建构史的初步转折。以法律信仰为例,立法阶段,实际涉及的法学家的法律信仰。这种信仰可以是通过长期职业经历形成的,是已经获得的信念的转化;也可以是从外部移植过来的,甚至是“一夜间”形成的东西。比如在上世纪60年代,在非洲民族独立解放运动中,由于国际形势的变化,欧洲殖民体系迅速崩溃了,一些非洲殖民地迅速获得独立,其速度之快,使得独立的政治法律准备工作带有极大的仓促性。许多新独立国家的宪法就是简单照搬宗主国的法律,在一夜之间制定出来的。虽然法律制定出来了,但法律所预期的秩序的真正建立,却又经过了很长时间,其中也有许多曲折。
  法律秩序的形成,尤其是一种良性秩序(区别于强制秩序或表面化的秩序)的形成,涉及到千千万万个社会成员的信仰问题。这种信仰的形成需要时间,需要法律运作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并使法律实效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内心确认。这是一个外在无形、酝酿萌发的社会心理过程,最终使法律制度转化为千千万万个社会成员所愿意遵循的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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