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拆迁行政裁决程序八大问题和对策

  (五)规定书面裁决必须经裁决机关领导班子集体决定。与现行的“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相比,“集体决定”这种方式灵活、便捷而且可行,同样能够收到避免裁决机关轻率作出书面裁决的效果。
  (六)建立合理、高效、约束有力的行政强制拆迁运作模式,实行裁决、责成、执行三分离。
  明确规定被拆迁人、承租人或者第三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直接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强制拆迁后,责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他类似的机构具体实施。而且有必要明确,市、县人民政府不得委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责成强制拆迁工作。
  上述强制拆迁运作模式,明确了各类主体的法律地位,包括强制拆迁申请人、强制拆迁被申请人、责成主体和执行主体,特别是划清了裁决、责成以及执行三类行政主体相互之间的职责权限范围,有助于解决当前强制拆迁决策制度虚化的问题。
  (七)健全强制拆迁执行制度,规范强制拆迁实施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强制拆迁被申请人的权益。
  首先,必须明确强制拆迁实施主体。如前所述,强制拆迁决定的具体执行,应由城市房屋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他类似的机构负责,不应该责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
  其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实施主体应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包括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突发情况应急措施等内容,尤其要做好设定警戒范围、清场、进场次序等工作计划。
  第三,明确应采取的证据保全措施。规定搬运财物前,实施主体应聘请房地产测绘和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现场测绘与评估,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四,明确对有关财物的处置措施。规定所有财物运抵安置用房或者周转用房后,应当交强制拆迁被申请人签收。强制拆迁被申请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办理公证提存。提存后缺损、灭失的后果依法由强制拆迁被申请人承担。
  对于动物活体、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交强制拆迁被申请人处理。强制拆迁被申请人拒绝接受的,可予以变卖或者委托拍卖,并将变价款交强制拆迁被申请人或者办理公证提存。
  (八)创新行政送达方式,解决送达难问题。
  对于拆迁行政裁决文书的送达,建议顺次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以及公示送达的方式。所谓公示送达,就是无法以前述三种方式送达,或者同一送达事项受送达人众多的,在被拆迁房屋或者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有关文书,自张贴之日起满7日,即视为送达。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