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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实务探讨

  为了理顺关系,有法可依,建议在拆迁管理地方立法中明确规定“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不得设定抵押,否则不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如此,今后再遇到这类情况时,不需涂销抵押注记裁决机关便可径行作出裁决。
  八、拆迁裁决的强制执行
  拆迁行政裁决送达生效后,当事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可以强制执行。根据不同的标准,裁决的强制执行可作不同划分。
  1、以强制执行的主体和途径为标准,可分为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和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前者即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所进行的强制拆迁;后者的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除强制拆迁外,还包括对其他裁决事项的强制执行。
  2、以强制执行的标的和内容为标准,可分为强制拆迁和其他强制给付。其他强制给付指除强制拆迁之外的对于裁决的强制执行,主要包括强制拆迁人给付货币补偿款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提供周转房,强制被拆迁人腾退周转房等。
  3、以申请强制执行人为标准,可分为裁决机关申请的强制执行和拆迁当事人申请的强制执行。对于申请强制执行人,单行拆迁管理法或者拆迁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拆迁人申请人民政府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虽然裁决的强制执行在主体和途径上有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之分,但并不存在行政强制执行和司法强制执行之分。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也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延伸和继续。(9) 按照标的和内容划分裁决的强制执行,是一种相对周密的分类法。根据行政职权法定原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应由裁决机关提出;申请人民政府强制拆迁的,各地方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由拆迁人提出;其他强制给付则宜通过裁决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作者E-mail:zhaodengli0517@126.com。)
  
【注释】  ① 张正钊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2~153页。
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第一款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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