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拆迁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即不属于严格意义上法律渊源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拆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对上述三类依据,裁决机关可以并且应该在裁决书中加以引用。但是,应注意在适用拆迁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时,必须慎重审查是否与单行拆迁管理法或者附属拆迁管理法相抵触。
五、相关期间及其法律效力
在执法实践中,有两个问题不时引起争议:一是拆迁期限届满后,裁决机关还能否作出裁决?二是拆迁期限届满后,能否依据拆迁裁决实施强制拆迁?不少人基于对拆迁期限届满后就不能实施拆迁活动的认识,在两个问题上都持否定态度,并得出结论:拆迁期限届满后作出的裁决是无效的;由于拆迁期限届满,不能再依据拆迁裁决强制拆除被拆迁房屋。这种观点对于不服拆迁裁决的行政审判工作以及根据拆迁裁决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工作影响甚巨。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四种期间规定与拆迁裁决密切相关,分别是拆迁期限、裁决期限、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不同的期间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拆迁期限是拆迁人经批准在一定拆迁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活动的期间,是依法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拆迁公告形式公布的拆迁许可事项之一。拆迁人从事拆迁活动必须遵守该时限。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可以实施动迁工作,拆除已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房屋,并可就拆迁纠纷申请裁决;拆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继续进行动迁活动的,应当承担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行政法律责任,对其提出的拆迁裁决申请,裁决机关应不予受理。
裁决期限是裁决机关受理拆迁纠纷案件并作出裁决的期间。《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裁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5) 裁决机关处理拆迁裁决案件必须遵守该时限规定。无正当理由超过裁决期限所作出的裁决,因程序违法而无效。
搬迁期限指拆迁当事人在补偿安置协议中自行约定或者裁决机关裁定的被拆迁人(承租人)搬出被拆迁房屋的期间。被拆迁人(承租人)必须在约(裁)定期限内搬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过渡期限是被拆迁人(承租人)搬迁到周转房临时居住或者使用的期间,和搬迁期限一样是通过拆迁当事人协议约定或者通过裁决机关裁定的。各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过渡期限。拆迁人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法另行支付或增加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承租人)不按时腾退周转房的,应负违约责任或者承受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除裁决期限是法定期间外,拆迁期限、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都是指定期间,其中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也可以是约定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