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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实务探讨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实务探讨


赵登礼


【摘要】拆迁行政裁决在法律关系上具有独特性,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裁决类型。裁决机关既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又有人民政府。拆迁期限、裁决期限、搬迁期限各自约束的对象不同,法律效力不同。对实务中的其他一些热点问题,如裁决的管辖范围和原则、依据、如何裁定产权调换、抵押房屋的处理、强制执行的分类等,本文也进行了有益探讨。
【关键词】拆迁 裁决 实务 探讨
【全文】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以下简称拆迁裁决)是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而发生纠纷,由特定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拆迁裁决的属性
  拆迁裁决法律关系具有复合性。其中,既包含行政法律关系,又包含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和拆迁当事人之间是地位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拆迁当事人之间是地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三者互相之间形似一个三角形。这种法律关系上的复合性,贯穿于裁决过程的始终,决定了裁决机关公正而且中立的角色特征。
  本质上,拆迁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分类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根据争议标的不同,可以分为权属纠纷裁决、侵权纠纷裁决、损害赔偿纠纷裁决。(1) 拆迁裁决的争议标的是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显然不同于权属纠纷、侵权纠纷以及损害赔偿纠纷的争议标的。由此笔者认为,拆迁裁决是一种独立类型的行政裁决。
  裁决作出后,具有一般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因其执行力,裁决一经作出,裁决的内容就应当得到执行和实现;因其公定力,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应当停止裁决的执行。
  二、裁决机关
  通说认为,裁决机关是审批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区(直辖市的区除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属于裁决机关,但可以接受裁决机关的委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据此,裁决机关包括:
  1、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2、直辖市的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3、市、县人民政府;
  4、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
  三、拆迁裁决的管辖范围和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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