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第一百九十三条:删除“为保障实现其债权”中的“其”字。
68、第一百九十四条:在第二款“应当根据其过错”之后,增添一逗号。
十七、第十七章
69、第二百零四条:最后一句“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改为“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70、第二百零八条:首先,“债务履行期届满”改为“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其次,在“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之后,增添一逗号;再次,将“债权人”改为“抵押权人”。
71、第二百一十四条:将“转让的价款”改为“转让价款”。
72、第二百一十六条:将“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修改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即增加“抵押人”一词。
73、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优先受偿权益”改为“优先受偿权”。
74、第二百一十八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改为“债务履行期间届满”。
75、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改为“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删除“通过”二字。
76、第二百二十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改为“债务履行期间届满”。
77、第二百二十三条:去掉“需要拍卖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句中的“该”字。
十八、第十八章
78、第二百三十二条:首先,“债务履行期届满”改为“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其次,在“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之后,增添一逗号;再次,将“债权人”改为“质权人”。
79、第二百三十七条:最后一句“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改为“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权,或者将该价款提存”。
80、第二百四十条:“优先受偿权益”改为“优先受偿权”。
81、第二百四十一条:删除第二款中的“通过”。
82、第二百四十六条:最后一句“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改为“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权,或者将该价款或者货物提存”。
83、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有两处“办理”,均改为“作出”。
84、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办理”改为“作出”。
85、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办理”改为“作出”。
十九、第十九章
86、第二百五十五条:将“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改为“留置权人应当给予债务人不少于两个月的债务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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