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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微观立法技术谈物权法草案的修改

  52、第一百四十五条:整条修改为“用地单位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依法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中增加“依法”二字,意义重大。
  53、第一百四十七条:在“约定”之后,增添一逗号。
  54、第一百五十条:首先,将其中“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修改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其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赠与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55、第一百五十五条:将“出让金”改为“续期出让金”。
  56、第一百五十六条: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十三、第十三章
  57、拥有并经营使用自留地、自留山,是农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很多也适用于自留地、自留山。为了规范自留地、自留山的经营使用,建议本章增加有关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的规定。
  58、第一百五十九条:整条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取得。”可以考虑并作第一百五十八条的第二款。
  59、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增加“或者受让”几个字,整款修改为“农户依照前款规定转让或者受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十四、第十四章
  60、第一百七十四条: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依法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令人费解。似可修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依法转让的,该标的物上的地役权一并转让”。
  61、第一百七十八条:在第二项“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的后面,增添一逗号。
  十五、第十五章
  62、第一百八十四条:删除第一款开头的“住房”二字。
  63、第一百八十七条:该条中共包含四个“住房”,删除第一、二、四个。
  64、第一百八十八条:其中第三项调整为最后一项,并修改为“解除居住权关系的条件成就的其他情形”。
  65、第一百八十九条:将“住房所有权人获得赔偿金的”改为“所有权人获得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要求适当安置”改为“要求给予适当安置”。
  66、第一百九十条:删除“住房”。
  十六、第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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