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第七十八条:首先,第一款中的“依法”含义不明,建议删除该词;
其次,将第一款第三项中“选举”改为“选举成立”;删除第七项中的“权利”一词。
29、第七十九条:可以考虑并入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30、第八十条:首先,“商业用房”改为“非住宅”;
其次,鉴于社会生活中发展商单方擅自将会所改变为酒店的现象越来越多普遍,建议把整条修改为:“将住宅、会所改变为餐饮、娱乐或者酒店等非住宅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
31、第八十一条:从上下条文的逻辑关系考虑,可将该条置于第七十七条之后、第七十八条之前。
32、第八十三条:从字面分析,“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中的“其”字,系指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删除“其”字。
33、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中“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可置于该款“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之前,并删除两者之间的逗号。
第三款中“建设规划、环境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可调整为“环境卫生、规划、建设、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
七、第七章
34、第九十六条:根据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将本条“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改为“因用水、排水、通行、建造、修缮、铺设管线等”。
八、第八章
35、第一百零五条:首先,在第一款结尾部分“或者折价补偿”之前,增添一逗号;其次,删除第二款开头的“共有人”一词。
36、第一百零六条:将“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改为“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份额。”
37、第一百零七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改为“在内部关系上”。
38、第一百零八条:将“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改为“共有人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39、第一百零九条:整条修改为“按份共有人没有约定享有的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其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九、第九章
40、第一百一十三条:“原有权利”含义不明,改为“原有物权”。
41、第一百一十五条:删除“其”字。
42、第一百一十七条:其中“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修改为“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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