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三十二条:首先,法院的法律文书不是行为;其次,该条缺少主语,致使含义不明。建议整条修改为“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物权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12、第三十三条:整条修改为“继承取得的物权,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三、第三章
13、第三十七条:删除“权利”二字。
14、第三十八条:将其中“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修改为“对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15、第四十四条:删除其中的“权利人”一词以及逗号。
四、第四章
16、第四十七条:把“破坏”改为“毁损”。
五、第五章
17、第五十三条:为与第五十五条保持一致的语言风格,将该条中“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修改为“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
18、第五十四条:将“国务院”改为“中央人民政府”,以与第五十八条保持用语一致。
19、第五十九条:把“和”字改为顿号。
20、第六十条:将其中“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修改为“属于城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21、第六十一条:首先,第一款修改为“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的农民集体所有。”
其次,将第二款第一项中的“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单独列为一项,置于本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之间,各项序号顺次调整。调整后,第二款由六项构成。
22、第六十二条:“和”字改为顿号。
23、第六十四条:其中“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管理人”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管理人或者村民小组代表”,以与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一致。
24、第七十一条:该条设置得非常好。但是,造成国有资产、集体财产流失结果的,不限于“转让”一种行为,还有其他处分行为;行为方式也不限于折股、出售,还有其他方式如拆迁补偿等;侵害手段则表现为无偿或者低价。
因此,建议整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方式无偿或者低价处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第六章
25、第七十三条:“商业用房”不规范,应改为“非住宅”。
26、第七十五条:删除第二个“其”字。
27、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选举业主委员会”修改为“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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