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不兑现拆迁补偿安置承诺的法律救济
如今,一些大城市、特大城市有几千至十几万不等的被拆迁人,由于房屋被拆除,发展商承诺的补偿安置条件迟迟不兑现,而变得无家可归,流离失所。除少数人外,他们绝大多数都与发展商签定了补偿安置协议。一些人提起了诉讼,但是赢了官司却输了钱:发展商欠了一屁股债,银行早就在追讨巨额贷款,有关部门也在追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相比之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只是“蝇头”小数。如果法院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包括债权的清偿原则来执行,被拆迁人无异于竹篮打水一场空。结果,除了上访之外,他们能做的,也只有祈祷发展商良心发现,祈祷其他债权人不向发展商追债了。而发展商恰恰充分利用了现有制度的特点,一些发展商甚至一走了之。
这么多人通过拆迁,物权转换成债权,失去了赖以安身养命的居所,在最需要法律保护之时,法律所提供的救济制度和手段竟如此苍白无力!
在发展商补偿安置不到位,有关债权的法律规定对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无能为力的时候,物权法应该、也能够有所作为。物权法的保护,意义将不仅局限于保护这类弱势群体,更在于直接体现该法的立法宗旨。
二、立法建议
1、建立有限制的、相对充分的拆迁补偿安置制度。
在草案所规定的征收(用)条款之外,专列一条,规定拆迁房屋应给予相对充分的补偿安置。所谓相对充分,是指以市场评估价为参考,具体补偿标准高于、但又不过分高于市场评估价;所谓有限制,是指适用情形限制,仅适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不适用于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用)的情形。
新增条文具体为:“为了经营性建设项目的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给予所有权人不低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150%的补偿。”同时,删除与草案第49条内容有重复的第68条第二款。
2、在草案用益物权编中,以房屋使用权取代第十五章的居住权。
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房屋出租、出借等情况,不仅用于居住,也大量地用于经营。设立房屋使用权,是现实经济生活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房屋使用权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在房屋使用权之下,具体区分为房屋居住使用权和房屋经营使用权。同时,在草案第128条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的第二款:“拆迁房屋,应当给予房屋使用权人妥善的补偿安置。”
3、针对拆迁补偿安置承诺不兑现的普遍现象,立法上吸取民法学理论研究以及现有立法的重要成果,创新物权种类,进一步完善物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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