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物权立法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郭仁芳 赵登礼
【摘要】拆迁矛盾引发的社会问题不断拷问着我们的法律制度。拆迁补偿安置不到位是造成拆迁矛盾的主要原因。解决实践中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低以及补偿安置承诺不兑现的问题,面临着很多法律困境,尤其债权保护制度显得苍白无力,束手无策。通过物权立法,建立有限制的、相对充分的拆迁补偿安置制度,创设新的物权,进一步完善物权保护制度,是从根本上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
【关键词】被拆迁人 保护 物权立法 建议
【全文】
拆迁矛盾已经成为一个全社会性的问题,这是与城市化进程相伴而生的,必将长期存在。 引发拆迁社会问题的直接诱因,就是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具体而言,一个是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低,另一个是拆迁补偿安置承诺不兑现。
一、现实状况与法律困境
1、关于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过去,经常出现拆迁地段好的房屋、补偿地段差的房屋,或者补偿金额低于房屋实际价格的现象。现在,引入了市场价格机制,按照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金额或者互补新旧房屋的差价。于是,有人论证说,按照市场原则建立的拆迁协商以及补偿安置制度,是最公平合理的。
我国拆迁管理法规以市场机制为标准确立起来的拆迁补偿安置制度值得反思。在被拆迁人对于拆与不拆没有任何话事权的制度前提下,必须看到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同,他不是完全的市场主体,他的协商是被动、不自愿的,意思表示受到了限制,不能选择协商对象,对于补偿标准也没有多大的选择余地,所谓的协商已经丧失了平等的市场机制基础。退一步讲,既使是市场主体,“拆一补一”的可预见性谈判结果也完全背离了市场主体的逐利本性,哪有市场主体肯做这种无聊的傻事呢!这一制度的负面效应,在2001年国家拆迁管理法规修订并发布后的实践中得到了印证:2002年全国拆迁矛盾急剧增加,2003年各地接连发生了一系列拆迁恶性事件;时至今日,这一拆迁补偿安置制度在许多地方实际并未得到不折不扣的遵守和执行。
除了对于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保护不充分外,法律困境还表现在现有立法效力层阶嫌低,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立法两层皮等等。
物权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第68条规定,“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真正遇到拆迁时,不足以保护私人的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