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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漫谈:社会结构变动下的法律理念和调整(9)

  违背经济自身的特性,必然会导致失败,比如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就是一个典型的失误。在90年代初期,我国的经济发展需要新的动力,许多民间存款不能转化为投资,而是存在银行里面,因此政府试图用汽车工业、房地产这些领域来带动经济发展。发展房地产业,这个目标本来是好的,实现这个目标也很简单,只要买得起房子的人多了,需求多了,自然会有人来盖房子。但是我们的政府只是通过各种途径,培养房地产商,贷款给建设者,而没有想到,必须先得有人来买房子,结果税收太狠、地皮太贵,成本居高不下,同时房地产商存在暴利的意图,而老百姓没有钞票来买房子,导致大笔资金不能回收,房子卖不出去,其后果就是银行的资金都推挤在房地产上,形成了巨额坏帐 ,进一步影响到银行的稳定性和整个经济生活的发展。这种决策,就是典型的长官“拍脑袋”工程。这种例子比比皆是,甚至还有所谓的“安定团结贷款”,更是行政任意干预经济的典型例子 。因此,真正的经济法,必然是遵循经济规律的法。
  经济法的经济性决定了经济法语言的丰富。每个学科都有自己的语言,古典经济学的词语是“供给”、“需求”,而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则是“总供给”、“总需求”,产权经济学则是“产权”、“契约”、“委托代理”,马克思主义哲学使用“上层建筑”、“经济基础”、“生产力”、“生产关系”这些词,管理学则使用“组织结构”、“行为”作为常用词语。法律也不例外,传统法律是以“权利”、“义务”这两个词来构成了,现代法律多了两个词语“责任”、“权力”(这个词用得频率还是不够高)。因此,社会和人文科学的门户性很大程度就是由这种词语维护的,如果你的文章、表达没有转化成为“内行使用的词语”,就会受到排斥。任何一个有常识的人都知道,这种词语的专业化必然会束缚专业的发展。经济法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法律的这种封闭性,在经济法中,我们可以发现众多的新词语、新观点,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经济法从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中汲取营养,尤其是经济学。甚至在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中,可以发现许多词语直接被拿来使用,比如存款准备金、贴现、利率等来自经济学;成本、收益等来自会计学;组织设计、结构来自管理学。在经济法中,甚至把许多专业术语直接用于法律规范之中,这极大的拓展了法律的发展空间,自然,其反面效果就是被保守的法学家们批评——由此出现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一个没有学过法律的人,很容易接受经济法的观念,而那些对传统法律部门越是迷恋的“专业”人士,越是觉得经济法不像法律,甚至反对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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