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经济政策和经济法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资本主义的民主运动所带来的一个重要结果是:法律和政治的分野,这种价值观严重地影响了我们的公法学者,他们孜孜以求地努力实现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文官系统中的政务官和常务官的划分,司法权的独立等等,都是这种努力结出的硕果。然而,20世纪对公法学者观念的最大否定就是国家这个利维坦越来越庞大,触角越来越多,越来越“行政化”,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国家对经济生活的调整越来越频繁、深化和细化,其表现就是越来越多的法律被政策充斥了,或者说,越来越多的政策越来越像法律了。
著名学者谢怀栻说,一个国家的民法典可以在百年内基本不变,经济法就不可能这样。的确,不能审时度势就意味着经济法的死亡。我国的增值税退税,从开始的全部退税,到降低到13%,再到7%,是为了减少骗税——当然为了这种目的而这样做是不合理的,而到了需要促进出口的时候,又改了回去。这种“朝令夕改”在传统法律体系内是“乱弹琴”,但在经济法的领域内,这太常见了。研究
公司法的人,如果紧紧抱着法律条文,不去关注证监会每年颁布的各种各样的办法、通知、条例,那只能说明他在对一个实际部门做抽象的、不切实际的思考。
之所以会出现公法私法化,以及政府调整经济手段的不断丰富和多样,是和经济法的第三个特性紧密相联系的。经济法“经济”特性决定了政府调整经济的方式必须吻合经济自身所具有的规律。
社会的经济生活发展是一个客观、自然的历程,任何阻碍其发展的因素都会被突破,当某种经济领域没有规则的时候,就会存在不规范的行为、欺诈、机会主义行为等等,随后,由于长期的博奕,就会形成惯例——惯例和法律规则的区别在于,前者缺乏强制力,并且受到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实力、势力的影响,尽管法律中也存在这一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尊重这种符合经济规律和经济特性的规则,同时要矫正由于地位、势力和实力不平等所带来的不公正。
不仅如此,对许多新兴的经济领域,没有政府就不会发展起来,尤其是改革中的中国,股市、期货等领域都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出现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必然会存在投机、机会主义行为、寻租行为等不规范的行为,政府必须来“堵漏子”,但是如同“鲧”那样治水是不行的,政府必须掌握经济自身的发展规律,换言之,政府必须比投机者、骗子、小偷、抢劫者更为聪明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