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的合同,包括政府作为一方主体签订的有关商业合同,比如特许权出让、公共工程合同、国有企业承包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更为复杂的BOT合同等;不仅如此,工商企业之间的一些合同,如特定销售、特许经营权、工程承包、许可证、代理融通、公司兼并重组、一体化合同(分包、业务联合、合作)等也涉及到公共利益。对这些合同的法律调整,在传统法律体系内能否解决?
•涉及到政府机构以及工作人员,更为准确地说是实施公共经济管理权力的机构和人的责任制度,比如我国最新出现的所谓“经济目标责任制” 。
可以说,所有这些领域的归纳,都不可能是完全的,新的经济运作方式不断涌现,新的政府举措不断出台,想通过类似构建“几何学”一样的公理和定式组成的法律体系是一种妄想,这也正是传统的公私法划分的法律体系的弊端(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方法,而法律的精髓在于实用主义)——对此,我们还将在后续的段落中作出介绍。
经济法的界定是困难的,这是由于它的本身所决定的:处于发展之中,同时像个万花筒一样充满了各种各样的法律规范。这毫无疑问是它的第一个特点——综合性。
解释经济法的综合性,无疑可以追溯到混乱的现代哲学,自从尼采为首的哲学家们将一片无序和混乱带给了哲学之后。后现代主义、现代性、全球化这些词语都类似于百宝囊,经济法也不例外。无论是被称为“社会法”的第三法域,还是被称为综合法律部门也好,显然,那些传统公法和私法结构中不能容纳的部分,除了一些专业性的法律领域之外(比如军事、劳动、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等等),涉及到经济领域的法律统统可以扔到经济法的范畴内。
毫无疑问,经济法的综合性还体现在其法律关系——法学家们赖以用来分析法律问题的基本术语和方法之中,在其中,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混合在一起,换言之,平等因素和权力因素混合在一起,组织管理性因素和财产因素混合在一起。很显然,纯粹的公法和私法规范属于传统法律部门的范畴,至少在法律关系这个法学家们赖以分析的工具上的意义上是如此,只有混合在一起的法律规范才能被称为经济法的法律规范,这就是“纵横统一经济法学”。所谓“纵”,是指不平等关系,主要是权力关系、组织管理关系;至于“横”,则是指平等关系,如合同关系、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
公法、私法规范的混合,又分为不同的形式。首先可以分为“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这分别代表了不同的形式和经济法的不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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