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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案件中法医鉴定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1)能直接证明罪与非罪。
  伤害案件中,伤害程度是衡量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一般情况下,法医鉴定结论要与其它证据结合起来,来区分罪与非罪,但在很多情况下,法医鉴定能独立证明罪与非罪。
  (2)直接为量刑提供依据。
  法医鉴定不仅能够证明罪与非罪,而且能够为量刑提供依据。刑法1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由此可见,伤害行为对客体侵害的程度是量刑的重要依据。而损伤程度只能根据法医鉴定来证明。
  (3)证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故意伤害与过失伤害,在办理伤害案件过程中,往往是难以确定的问题。这种主观心理状态在施行罪错行为的过程中缺少或不易形成稳定的外化特征,因此,区分起来比较困难。运用法医鉴定在有些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和区别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伤害。但是法医鉴定的这种作用,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独立发挥的,在有些情况下则需要结合其他证据。
  正是法医鉴定这种关键的和特殊的作用,因此导致了刑事被告人亲友为帮助被告逃避法律制裁,利用各种利害关系干扰法医鉴定。
  二是,法医鉴定属于一种专门技术,懂的人不多,易于作弊;另一方面,由于法医学问题很多情况存在分歧,以及需要经验辅助,因而,鉴定者作弊一旦被发觉,又可以借观点不同、经验不足等掩盖问题的实质。
  3.鉴定不及时。
  法医鉴定的及时性原则对于正确认定案件性质,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人体损伤,经过一段时问,往往不是伤势全愈,就是引起其它病变,最终导致不能取得鉴定结果。司法实践中常有一些案件因为进行法医鉴定不及时,导致了错案或案件无法认定,或者导致案件的审理无限期地延长,给工作带来不应有的麻烦和困难。
  4.鉴定人主观臆断。
  法医鉴定的及时迅速是法医鉴定的基本规则,但同时必须以科学、准确为前提。要做到科学,不仅需要丰富的知识和检验经验,同时也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从案件事实出发。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鉴定人员往往自认为自己经验丰富,对案件事实不作深入、细致地了解,而是粗枝大叶,从想当然出发,最终导致鉴定错误。
  综上所述的几种表现是当前法医鉴定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实践过程中常常是几种情况交织在一起,绝不象我们列举的这样简单。由以上可以看出,伤害案的复杂性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这并不可怕,可怕的倒是人为的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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