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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案件中法医鉴定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伤害案件中法医鉴定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范玉


【关键词】伤害案件  法医鉴定  问题  原因
【全文】
  
  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伤害案件是一种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由于伤害案件涉及的问题比较多,加之案件本身缺少一些客观证据,因此,办理伤害案件就容易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中,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就是很多问题的产生往往都牵扯到法医鉴定。
  人所共识,伤害案件出现问题,客观的原因是不容回避的,而主观因素也是不容忽视的.本文试就伤害案中法医鉴定由于主观因素的干扰而产生的问题及原因等加以分析说明,以期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和加以避免。
  一、问题的各种表现
  1.忽视法律对鉴定人合法性的要求由什么人充当法医鉴定人,对于法医鉴定结论正确、合法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因为任何鉴定意见都是由鉴定人根据他的知识、实践经验和对是非判断及个人的品德做出的。他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司法机关认定案件性质和最终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鉴定人选择不当,必然影响鉴定意见的正确性和作为证据的价值。为了保证法医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我国《刑诉法》第23条规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不能充当鉴定人,应当自行回避,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在选聘鉴定人的问题上,我国刑诉法除规定了回避制度外,还明确规定,鉴定人只能是“司法机关的鉴定人”。《刑诉法》第88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质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忽视依法选定鉴定人,以致于在认定案件性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方面,导致案件错误。
  2.鉴定人营私舞弊。鉴定人在鉴定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的各项规定及职业道德。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司法鉴定人员及工作的专门法规,鉴定人的权利、义务没有法律上予以明确和保障,这就更需要鉴定人自觉地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自己的职守。
  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本应根据自己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对案件事实真相忠实地作出科学的判断,在工作中只能服从于科学和客观事实.而不应受任何个人的支配和制约。但是,鉴定人员往往受到外界的干扰,有来自亲朋的,有来自好友的,有来自于顶头上司的,也有来自于上司的上司的,等等。由于这些外界因素的影响,加之鉴定人员的主观作用,因而常常在鉴定过程中利用技术问题,营私舞弊,明确的搞成含混的,重的搞成轻的,等等,使本来简单的案件事实被人为地复杂化了。这类问题在办理伤害案件过程中比较常见。
  原因有两方面:一是伤害案件客观性证据较少,除人体损伤外,很少再见到其它有力证据。法医鉴定结论在所有的证据中则处于核心地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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