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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犯罪的概念

  第四,把经济犯罪的主体限定在一定范围的人员当中,这种观点明显是片面的。
  二、我国当前的经济犯罪概念
  从当前的研究及司法实践看,我国关于“经济犯罪”尚没有形成比较完整的内涵式概念。
  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经济犯罪进行了阐述。但是,《决定》是从外延方面加以阐述。《决定》列举了经济犯罪的种类有;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盗窃公共财物、盗卖珍贵文物和索贿受贿等。这是我国立法机关首次对经济犯罪加以限定。从所列举的经济犯罪的种类看,立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认定有两方面根据:第一,行为本身的目的在于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第二,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经济及其它活动的法律法规。但是,《决定》把盗窃公共财产等笼统地列入经济犯罪的范畴,虽然在实践中是必要的,但从理论上看是不妥的。
  党的十四大作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以后,我国当前的经济犯罪种类、特点及今后的发展趋势已表明1982年《决定》所列举的经济犯罪的种类和范围是不能适应当前的司法实践的,需要进一步结合当前及至今后犯罪趋势,从经济犯罪概念内涵方面对经济犯罪加以深入研究,及早提出一个比较完整的经济犯罪的概念,为司法实践活动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指导依据。
  三、内涵式经济犯罪的表述
  概括经济犯罪的主要内涵,必须深入地研究经济犯罪的主要特征。其途径是对当前及今后可能出现的经济犯罪的各种具体类型加以特定及行为构成方面的抽象上升。现将经济犯罪行为的特征概括如下:
  1.经济犯罪的根本目的是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任何经济犯罪行为,从主观心理上看、是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而不在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某种实物或“权利”。例如,走私毒品,犯罪分子犯罪的目的并不在于获得毒品来满足自身吸毒的需要,而是要在获得毒品后,通过非法销售,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2.犯罪主体从现实看不是特定的人。
  从经济犯罪的实际情况看,经济犯罪的主体有两大类,一是自然人;另一种是法人。自然人中有三大类:一种是具有合法经营权利的自然人。在经济活动中,这类犯罪人多是以欺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而使自己获得非法经济利益。另一种是具有某种经济管理权利的。这类犯罪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以非法经济活动,从中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第三种是没有权利的人,从事非法经济活动,进而从中获取经济利益。法人进行经济犯罪实例是有的,但对法人能否作为犯罪的主体有肯定和否定两种看法。法人犯罪对整个经济秩序的危害是现实的,巨大的,如果法人不作为经济犯罪的主体,那么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因此法人应当能够成为经济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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