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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无罪为何还要民事判赔

  张:人类司法证明的历史可以说是沿袭了“否定之否定”规律。最早是由大家认可的权威,比如酋长和长老进行各种纠纷的裁断,但是这种出于“人”的权威慢慢受到了挑战,于是神明裁判得以产生,人们相信冥冥之中有一个万能的神能对世事明察秋毫;而在认识到了神明裁判的荒谬以后,人们又将是非的裁判重新交给了人(法官),同时实行证据法定主义以防止法官滥用权力、维护中央集权和全国法令的统一,但这样一来,又产生了法官为求形式上符合证据标准而实行刑讯逼供等弊端,于是自由心证应运而生。
   汪:我们同样也可以概括说,近代证据制度发展的历史,是一部自由心证由绝对走向相对的历史。传统自由心证实质上是一种秘密心证,只公开审判结果,而现代自由心证则要求过程、结果以及理由的公开,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说明根据现有证据所作出的事实认定的理由;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直接规定了一定证据的证明力,比如关于口供必须有补强证据才能定罪。
   自由心证的确立还标志着司法具有了权威性与独立性。法官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断案,谁也免不了判错案,但为什么百姓从理念上还是服从这些判决呢?这就显示了司法的权威性。同时,法官为了保持独立性,需要在某种程度上与公众隔离,需要刻意制造一种孤家寡人状态,因为司法的权威一定来源于权威的司法,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西方一些国家的法官在庭审时必须穿法袍。
   对于我国的证明标准,通说是“证据确实、充分”。多年来,自由心证原则在我国一直没有什么好名声,甚至将其定性为“镇压百姓,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现在,自由心证基本上已经正名,但由于一般情况下证据法定主义的正当性要强于自由心证,我国又存在要不要制定证据规则的争议。我们在起草证据法的时候,对于两个证据相互矛盾应该如何处理、书证的证明力是否一定大于证人证言、要不要规定最低指控证据标准等等问题,争议特别大。我是不主张作这些规定的,证据判断是一种自由领域,不应当纳入法律的范畴。况且,能够穷尽一切社会现实的证据规则是制定不出来的。
  ■罗伯特案为什么会判刑事无罪民事赔偿
   何:回到罗伯特这一案件,如果让两位分别作为该案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法官,你们会如何作出判决呢?
   汪:在下结论之前,我们有必要先认识一下法官的角色。第一,法官是被说服者,不是亲历者。案件事实不可逆转,犹如一个被打碎的花瓶,控辩一方谁能通过辩论最大限度地将花瓶还原,法官就应该相信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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