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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厄还是出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探析

  (三)小结:比较与收获
  统揽这些国家,尽管各自理论渊源、文化背景、法律传统迥异,但基本都规定了各种非监禁刑罚制度,充分体现了各国对预防犯罪、矫正或改造罪犯,使之健康正常回归社会、减少重新犯罪率,倡扬人道同时缓解监狱压力与不足的共同观点,几乎已成潮流。当然各国的制度各有特点,吸取借鉴其成熟和合理之处,正是我们的主要目的,比如说,英国的社区服务,是由法庭直接判处,并要犯罪人同意,犯罪人有选择权,我国试点中的社区矫正主要是对一些已决犯的事后行刑方式,并非刑罚体系之一种。而赋予罪犯选择权,既强化对其尊重,又防止某些对社区心存怀疑或压力的犯罪人反倒难以接受在社区群体中的生活。
  三 探源:背后理论支撑
  (一) 刑法宗旨或价值的迁行:惩罚犯罪到保障人权——人文色彩
  “…法律只不过是根植于社会结构之中的社会正义的一种确认而已,从刑法来说,它不涉及对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而是规定犯罪与刑罚…”, 刑法以它的独特力量和方式捍护着社会和社会中的人。“保护人民,打击敌人,” 这样类似的话,似乎在随手撷来的以往刑法教材中都找得到,将罪犯视为“人民”的敌人,这种充斥着“敌视”的观念几乎已“随风而去”,淹没在控制犯罪同时保护人权的思想中,甚至在很多学者眼中更应凸现后者的重要价值,我国新刑法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规定为我国刑法的宗旨,这两大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并且往往是此消彼长的目的或宗旨或价值,在究竟是保护社会还是保障人权,是培养个人自由、独立之人格还是维系社会伦理的冲突中,已不能在价值高度统一的思想指导下轻易地化解(确切的说,是“粉饰” ),而逐渐“惩罚犯罪”也被“犯罪控制”所代替,因为刑法的目的不应在于惩罚,而只能“抑制” 。更多的学者倾向于关注刑法作为“犯罪人的大宪章”的人权保护价值。“认真对待权力” 早已成为现代法治论域中毋庸置疑重要课题,刑法当然也遭遇着权利理念的撞击和拷问。不仅体现在罪刑法定、公正审判上,其关注的触角已伸张到惩罚后的行刑监狱和罪犯。简言之就是说把人当人看,即使他犯了罪,甚至他在犯罪的时候可能是穷凶极恶的,但他作为人的一些最基本的东西,国家可能是不能剥夺的,即使在剥夺他一些权益的时候,还要受到一些人道的原则和规则与制约和约束。倡扬人道主义,关心并同情自己同类,思考人类命运的一种情感和哲学的发展,竭力倡导与建构一种集现实社会关心与终极人文关怀为一体的刑法理念。
  (二)刑罚理论的争论:报应到预防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惩罚的,犯罪是人类社会“永远的痛”,如果说犯罪源于对集体意识的侵害,那么对犯罪的惩罚也就是源于集体意识的力量。在涂尔干那里,这种捍卫集体意识的力量就来自于社会或国家。 惩罚带来的痛苦在某种程度上应当等于或相当于犯罪的恶。若果说犯罪是种恶,那么“不行的是人类文明有创制了另外一种恶——刑罚来加于这种挥之不去的恶之上” ,不管是刑事古典学派大师黑格尔论证的刑罚不过是对恶的否定之否定,还是功利主义大事边沁主张的刑法之恶是为了带来预防犯罪之善,抑或是刑事实证学派大师龙勃罗梭、菲利的刑法救治论和防卫社会论,都对刑法之恶报以警醒,刑罚“犹如双刃剑,用之不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从最早的宣泄复仇情感的刑罚报应论开始到功利论及刑罚折衷论,人们争论不休。也有学者区分为报应刑论、目的刑论和综合理论 但在刑罚的机能上,对它的否定机能、教育、抚慰、改造、威慑机能中,显然越来越偏于其教育改造机能。犯罪人也是人,在行刑过程中把他们当人来尊重,保证他们享有应得的某些自由权利,这对于教育改造犯罪人,促使他们早日回归社会,乃至刑罚价值的实现,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这样做,也正是公平的正义所要求,“正义肇始于对犯罪、惩罚和债务的简单而又易懂的规则。”如同法律被看成是正义的化身一样,刑罚也常常被当作对犯罪的公正反应(这里是以善法和善的刑罚为推理前提)。强调在刑罚制度中增强或加大公民自由权利的比重而把秩序限制在绝对必要的范围之内,并不意谓着片面追求自由,否定秩序,更不是主张无政府主义的绝对自由,而是根据人类“文化上的每一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把人类的一切历史的和现实的活动都看成是追求自由的实践。因而制刑,也是人们追求自由的一种实践,在刑罚所追求的诸种价值之中,自由是具有目的性的价值,而秩序则是手段性价值。既然如此,国家运用制刑权之时就没有理由不把公民自由权利放在更重要位置来考虑,而把秩序──刑罚所规定的对人们自由的限制,严格控制在必要的限度内。边沁在谈到公正的刑事立法时曾经指出:所有的法律或应有的法律的一般目的都是在于增加全民的幸福;它首先应尽可能排除任何破坏幸福的事情;刑罚仅仅在保证排除较之于犯罪更大的罪恶时才是必要的。刑法的本质不在刑罚多么严厉,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严厉的刑罚不是万能的,惩罚权应当以自然必要性和自我防卫权为基础,脱离了这样的基础,很难相信有哪种关于刑罚权的理论能稳固的站住脚,梯索特说:不可能找到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道德关系,“国家不用操心以后的事情;它把罪犯管起来,加以惩罚,然后再把他释放,让社会不断的重新陷入危险,更糟糕的是,这是一种越来越严重的危险,因为罪犯在与囚犯们的接触中变得越来越坏;服完刑后,他更有本事、更穷凶极恶的侵害我们。 中国刑法历史悠久,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刑罚体制之后,中国人很长时间以来已经将“法”和“罚”混同, 这种状况终于逐渐在改变,弱化惩罚的强烈色彩,在维系社会秩序的安定有序的同时,越来越侧重于对犯罪人的改造和教育,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惩罚威慑始终是最后的堡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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