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探寻个案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契合——人大个案监督实证调查案例分析

  3、带有普遍性倾向的案件
  如果某一方面的错案不是个别的,而是带有普遍性倾向,一般来说,要么是法官、检察官素质存在问题,要么是司法政策存在问题,要么是司法机制存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人大可以通过解剖个案,发现问题所在,提出改进措施。比如,1999年浙江省海盐县人大在“刘某过失致人死亡案”监督中,公安局侦查后,将过失致人死亡嫌疑人刘某李某报县检察院批捕,检察院审查认为:李不构成犯罪,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将两人释放,对刘进行取保候审。这种“宁放不抓”,是当地司法中存在的一种带有倾向性的现象,通过人大监督,有利于纠正这种现象。正如海盐县人大常委会一位领导所说:“人大的监督,能解决公、检、法目前存在的“宁放不抓”等问题,或者说能部分改变这种状况。这个案件,如果人大不监督,公安就没有办法了,法院也不能绕过检察院直接判决。但人大的监督也不可能太多,太多了也不行。”又如,辽宁省大洼县自1994年以来,先后有30多名罪犯判决后未执行收监,对罪犯执行刑罚时法院只向看守所交付一纸执行通知书,看守所不管罪犯收不收监都给盖章履行手续。针对这种情况,县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4、涉及政策性的案件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但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过程之中,有些法律是非界线并不明确,必须结合政策综合考虑,才能分清是非。在政策把握方面,人大具有优势。如果司法机关在政策把握方面存在偏差,人大通过个案监督予以纠正,不仅可以解决个案公正问题,而且可以收举一反三之效。比如,前面提到的山西省灵丘县人大常委会对“王××诉新建村村委会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 的监督中,涉及到承包政策问题。又如,辽宁省本溪市人大在对一起“受贿案” 的监督中,对开发区领导人王某接受他人因招商引资有功而获得奖励所给予的部分奖金是否构成受贿罪问题,涉及招商引资政策的掌握问题,法院原判决认定此种行为属于受贿,当事人不服。在人大监督下,法院重审认定:“被告人王××虽有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但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明显,可不按犯罪处理。”宣告被告无罪。正如本溪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吴兆民所说:“这个案例对于判明当前招商引资工作中的一些是非,保护当事人和招商引资者合法权益很重要。”
  5、涉及群体性的案件
  某些案件也许违法不严重,也不具有普遍性,但如果涉及较多群众而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不仅会严重影响司法权威,而且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人大作为民意代表机关,如果发现涉及群体性案件存在违法办案、司法公不问题且得不到及时纠正,则可以也应当进行监督,督促司法机关妥善处理,避免事态扩大。
  总之,人大进行个案监督,应当以尊重当事人权利自治和被动监督为前提,以监督重大违法或者带有普遍性倾向或者涉及群体性的案件为限度,不能越趄代疱,包打天下,否则,人大不仅可能陷入忙忙碌碌而无所作为之中,甚至可能适得其反。
  (四)要准确把握个案监督的方式
  如前所述,人大进行个案监督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纠正一些个案,而是为了改进司法机制和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因此,人大进行个案监督,应当以对制度为主而不是以对案件为主,以对人为主而不是以对事为主。所以,人大个案监督的方式,主要应当围绕改进司法制度和提高司法人员素质来进行,而不应当围绕纠正个别错案来进行,这样,个案监督才能取得最佳效果。比如,广东省壶关县人大对法官赵天法打人致伤一案的监督中, 依法撤销了赵天法的法官职务。事后,“县政法各部门也以此为契机,召集有关人员召开警风座谈会,探讨本县政法部门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举一反三地对照自己平时工作进行认真的整改,力争杜绝此类事件的重演。广大干警纷纷表示,要引以为戒,加强业务学习,增强为人民服务宗旨观念,做一名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 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又如,山西省黎城县人大在“经济庭庭长马某徇私舞弊案” 的监督中,依法撤销了马的职务,并由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对法官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正如张法官所说:“马××案对我们审判人员震动很大,给我们再次敲了警钟,使我们更加认识到,作为法官首先必须自身廉洁方能做到司法公正。我们要以他为戒,严格律己,秉公办案。”
  按照对制度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要求,人大进行个案监督的方式与一般监督应当有所不同,不能简单地把人大的监督方式都适用于个案监督。
  1、关于调查
  调查是人大进行个案监督时最经常运用的一种方式。这里的调查,包括人大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委员会的调查,也包括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从这次调查所获情况看,地方人大进行个案监督时,绝大多数是由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委员会负责调查,只有个别地方组织了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多数地方都把主要精力放在案件本身的事实证据上,花大量人力收集证据,以自己调查所得材料来质疑、否定司法机关的处理结论。笔者以为,这种做法是很值得研究的。首先,人大人力有限、法律专业知识有限、调查取证权力也很有限,因此,人大过多地直接进行调查取证是否经济?投入与效益是否成正比?值得认真分析评估。其次,司法机关判案所依据的证据有严格的要求,人大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是否能够与司法机关调查的证据相对抗?能否用人大调查的证据来否定司法机关经过法定程序所取得和认定的证据?需要很好研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