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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个案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契合——人大个案监督实证调查案例分析

  个案监督的做法,各地不尽相同。从所调查的50多个案例和一些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受理个案
  各地方人大的个案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或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控告的案件;(2)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中认为违法的案件;(3)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收到的投诉要求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案件;(4)同级党委和上级、下级人大常委会转来的申诉、控告的案件;(5)其他方面来源的案件。从调查情况看,90年代后期以来,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每年都收到大量司法申诉信件,少则几百件,多则上千件,人大一般从中选择小部分(一般为申诉案件的百分之二三,最多不超过百七八)比较典型案例进行监督。
  也有个别情况,是司法机关主动要求人大进行监督的。比如,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对马某诈骗案的监督,就是省高级法院主动提出的。该案经宿县地区中级法院一审认定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马某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9年12月,省高级法院鉴于此案案情重大,且在审理过程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遂主动向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汇报,请求介入监督,以取得省人大常委会对公正判决此案的支持。
  2、调查案情
  人大受理的案件,一般都转司法机关自行处理,重点案件要求司法机关在一定期限内报处理结果,一般不直接进行调查。但是,如果人大认为有以下两种情况,就会直接进行调查:(1)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仍然存在违法情况;(2)属于严重违法案件。调查前,一般先听取司法机关的汇报、调卷研究分析,然后再向当事人和有关方面进行调查。
  调查形式,一般有三种做法:(1)由人大有关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委员会(一般为负责信访、法制或者内务司法方面的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委员会)。多数个案监督的调查采用这种方式。(2)由人大牵头,组织由公、检、法三家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如1999年12月浙江省三门县人大在“祝必灶代人坐牢案” 监督中,由三门县人大法工委牵头,公、检、法三家派人参加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3)组织特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比如,2000年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就“汪伦才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肥东县公、检、法弄虚作假,一而再、再而三地枉法抗诉、枉法裁判,把无辜的汪伦才搞得家破人亡一案展开调查。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供的调查报告作出决议,要求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处理。 
  3、提出建议
  经过调查后,如果认为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确实存在违法情况,则由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向司法机关提出监督建议,由司法机关进行重新审理。监督建议一般采用书面发函的形式,也有的地方采用发监督建议书的形式。比如,辽宁省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在对“王××受贿罪案” 的监督中,就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向法院发出《司法监督建议书》,建议市中级法院对该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案再审,并将审理结果报市人大常委会。
  4、实施监督
  如果人大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委员会或者主任提出的建议,司法机关不予重视或者处理结果仍然存在违法情况,则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也有的不提请常委会进行监督,而是采取召开评议会的形式,听取办案人汇报并进行评议、投票测评等措施进行监督。比如,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对一起超标的查封及执行案外人财产案的监督中,就召开了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参加的评议会,听取了办案人的汇报并进行投票测评。
  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做法,一般包括:(1)由常委会听取司法机关的汇报、审议或者评议;(2)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3)必要时以人大常委会名义发出法律监督书,如浙江省金华市人大在“卡拉OK里的强奸案” 的监督中,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向中级法院发出了“司法监督意见书”:责成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并将办理结果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4)依法撤销违法的司法人员,等等。
  从机构层面看,个案监督一般分三个层面:(1)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委员会层面(一般为法制、内务司法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委员会),负责接受个案、调查分析、提出建议、跟踪督办等;(2)主任会议层面,主要负责决策,对个案是否展开监督、采取何种形式监督等作出决定,有的地方主任会议也听取汇报、组织评议,或者以主任会议名义发出监督建议书或者法律监督书等;(3)常委会层面,主要是听取个案汇报、进行审议或者评议,提出质询,进行述职评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发出法律监督书,予以撤职等。
  从所要解决的问题看,个案监督可以分支持型、督促型和纠正型。支持型,就是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帮助排除来自各方面的非法干预,为公正司法作后盾和提供保障。比如,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法院在对一件故意伤害案的审理中,因受到非法干预前后三年不能结案,两次判决成为一张“画饼”,最后在区人大常委会监督下,排除非法干预,最终得到解决。 督促型,就是督促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促进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比如,太原市迎泽区人大对李赛华等人诉山西星月阁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监督,通过人大的督促,加强和加快了案件执行的力度。 纠正型,就是纠正司法机关所处理的违法案件。大部分个案监督都属于纠正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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