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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方法和途径

  (二) 
  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应地就要求建立起经济法学的体系。如何建立这个体系,人们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我国经济法学体系应当由三编组成。 
  第一编:总论。论述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其中包括经济法的概念 对象、渊源、本质和作用以及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律关系;计划法律制度和经济合同法律制度等六章。为什么把计划法律制度和经济合同法律制度列入总论。这是因为这两种法律制度对各个具体的法律制度都起着制约的作用,它们是经济法的两大支柱。 
  第二编:各论。对这一编究竟包括哪些范围争论较大。我们的一个基本想法是,既不能把它的范围划得过宽,囊括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也不能划得太窄,认为只包括调整经济行政关系的法律或是调整社会组织之间横向关系的法律。经济法的范围只限于调整工业、农业、商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金融、自然资源、科学技术等关系的法规。诸如财政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虽然从广义上来讲,它们也属于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但它们都有自己独特的特点,有的自己从来就被认为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他们不宜统一在经济法体系内,其本身就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三编:经济仲裁与经济司法。在经济法学里,是否应当包括经济仲裁和经济司法,也存在着争论。在传统的法律体系里,实体法与程序法是分开的。但是,在经济法学里,我们认为是可以包括有关程序方面的规定的。其理由有: 
  第一,经济法规的本身,往往就是实体和程序不分。现在我们看到,在不少的经济法规里面,除了规定实体权利以外,同时还规定了保护这些实体权利实施的方法,也就是说,在经济法规里,往往包含着一些程序规范。如计划法、经济合同法、基本建设法、土地法等。 
  第二,民事诉讼已经不能用来解决所有的经济争议。分析现行经济法规和经济司法实践,使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实体经济法具有它自身的保护原则、形式和程序。民事诉讼原则。已经不完全适用于解决所有经济争议。如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就不完全适用于解决所有经济争议。因为,经济诉讼主体,对它的诉讼权利就不能任意抛弃。同时,经济争议,往往又是通过行政仲裁机关和上级管理机关加以调处解决的。在对经济案件的审判程序上,各个阶段还有它的特点,这是民事诉讼法所没有规定的。 
  第三,作为建立经济诉讼的过渡。现在国内外学者有一种主张,就是一个实体法,相应的就要有它的程序法,如行政诉讼法、财政诉讼法、劳动诉讼法以及经济诉讼法等。但是考虑到制定经济诉讼法,需要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需要对一系列的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因而需要价过程。在这个过程没有完成之前,在经济法学里讲授属于程序方面的问题,是符合实际需要的。 
  第四,经济诉讼应当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不应当只局限于司法机关的活动。因为,许多经济纠纷案件。并不都是由司法机关来加以解决的。国家仲裁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对经济权利的保护,同样是一种法律保护,它因此而进行的活动,就应当属于诉讼活动的范畴。将来如果条件成熟,需要颁布一部《经济诉讼法》的话,就应当包括对所有经济权利的保护方法和程序,如主管部门的调处程序、仲裁机关的仲裁程序以及司法机关的经济检察程序和经济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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