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决策论。即在人们提出的建立我国法律体系的各种建议和方案中,择其最佳者,作为建立法律体系的基础。决策论是运筹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已经为许多国家,其中包括我国,用来作为管理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同时,在我们看来,它也可以比较广泛地用于立法和司法实践。所谓决策,是指决策机关根据所获取的信息,选取可能采取的策略,并对这些策略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分析研究,然后选取一个最能达到预定目标的最佳策略,加以施行。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学界围绕着行政法。民法和经济法如何划分的问题,开展了将近四年的讨论。至今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理论上的争论,固然可以长期下去,但是作为确立立法体系来讲,永无休止的争论,无助于立法、司法、法律汇编和法学教学工作的开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就应当由立法机关,对各种方案,通过各方面的分析比较和可行性研究,及时作出决策。当然,这种决策,不能有主观随意性。法律体系的建立,从根本上来说,要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要求,但也免不了要有统治阶级的意志渗入其中,最终还要依赖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这也是在相同类型的国度里,却有不同的法律体系的原因之一。
从目前我们所见到的建立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若干建议和方案中,我们认为把经济法看成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较为妥当。其优点主要表现在:1.有利于法律的协调一致;由于我国过去没有明确提出建立一个经济法体系,没有制定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基本准则,因而在过去已经颁布的和现在正在拟定的法规中。出现了相互重复和抵触的情况在明确提出建立经济法体系,就可以大大避免法规之间的互相矛盾、互相脱节的弊端,从而更利于充分发挥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2.有利于把立法和司法统一起来。根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全部建立了经济审判庭。中级人民法院,除少数边远地区以外,也都建立了经济审判庭。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的需要,经党委或人大常委批准,也设立了经济审判庭。这恐怕是一个难以逆转的现实。同时。根据我国法院收案范围的分工,社会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由经济审判庭审理。如果经济合同不从民法合同结构中分离出来,那么,就会出现为实施民法而建立的民事审判庭,却不受理民法所凋整的经济合同纠纷这佯一种难以使人理解为现象同时,如果民事审判庭审理所有合同纠纷,就容易出现把主要精力集中于审理社会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而忽视或放松审理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或与此相反这样一种情况。只有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合同由经济法调整,经济合同纠纷由经济庭审理,这就把立法和司法统,起来了,有利于通过专业的司法机构,既加强对民事合同关系的保护,又加强对经济合同关系的保护,促进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3.有利于法律汇编。法律汇编是完善立法的一个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实际工作者一个必不可少的工具。建国以来,我们颁布了许多法规,今后还将继续颁布不少法规。任何法规,都有一个归宿问题。如果不建立经济法体系。过去已经颁布的或者将要颁布的大量经济法规,就将找不到一个恰如其分的归宿。比如工业法、
农业法、商业法、
统计法、
森林法、交通运输法、基本建设法、金融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究竟归宿行政法,还是归属民法?恐怕归属其中任何一个都不恰当,因为,在这些法规里,既有行政性质的、又有民事性质的,还有刑事性质的规定。如果它们找不到归属,自己就可以单独存在,那末独立的法律部门就太多了。这些调整经济关系的法规,总得用一个基本法来统帅,这就是经济法。4.有利于法学教学。长期以来,我国法学学科中没有经济法这一门类,高等学校也没有开设经济法这门课程,致使人们只能从行政法和民法中得到一些关于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概念,而得不到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全部概念,实际已经证明,仅有行政法和民法的知识,是不能解决许多实际问题的。所以,为了实践的需要,全国所有的高等法律院校,许多财经院校和工科大学的管理系都开设了经济法这门课程,这肯定是要长期开下去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先假定经济法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那末我就必须回答一个问题,现在经济法课程中所涉及的单行经济法规,究竟是属于行政法还是民法的特别法?应当放在哪门课程中讲授?很显然,它们不能属于其中的任何一个。又假定,各种调整经济关系的法规,可以作行政法或民法的特别法的话,那末我们现在开设的行政法和民法课的内容,就要大大增加,而成一个庞大的课程体系。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就比较好解决这个问题,使之适合于政法院系,特别各具特点的财经院系、工科管理系的教学需要。因为,这样,财经院系、工科管理系,只开设经济法课就可以了,不必分别开设行政法和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