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缘学科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它是在广泛运用其它学科知识的基础上建立起自己的理论概念、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学科。经济法则具有边缘学科这一本质特征。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如前所述,它是在行政法和民法的边缘地带上建立起来的。现在进一步谈谈它的理论概念和调整方法。主张经济法不能独立的同志,其中一个理由就是说经济法没有自己的独立的理论概念和独立的调整方法。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毫无疑问,每一门独立的学科,都应当有它自己的理论概念,否则,就不成为独立学科。但这并不是说学科与学科之间,在理论概念上就不能借用。理论概念上的相互借用,在科学上是常见的事情,任何一个科学概念,都不是为最初使用哪个概念的学科所独有。这正好反映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经济法是根据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要求、从行政法和民法体系中分裂出来的,因而,它不得不带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某些“痕迹”,民法的一些概念经济法不得不借用。所以,不能因为经济法借用了民法的某些概念。就否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实,象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这样一些概念,并不为民法所独有,几乎为所有的法律部门所使用,我们不能因此说,凡是使用过这些概念的法律部门都不能独立。事实上。经济法借用的仅仅是一些民法概念的 “外壳”,而它的“内核”,已经起了质的变化。而成了经济法自己的概念。
经济法有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方法呢?为了弄清这一点,首先必须明确的一个问题,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不是只能有一个调整方法。如果固守行政法、民法乃至
刑法的阵地,不承认根据需要可以在它们的边缘地带建立一个边缘学科,那末回答当然肯定的;如果持相反的观点,回答就是否定的了。一个法律部门采取什么样的调整方法,归根结底取决于这个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要求,经济法所调整的关系,是经济领域中的最主要的经济关系。这种关系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最终关系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因而,在这个领域中,国家需要采取行政的。民事的和刑事的办法加以调整,由此必然采取综合的调整方法。所谓综合的调整方法,就是指违反经济法规,既可以采取行政性质的,又可以采取民事性质的,还可以采取刑事性质的调整方法进行处理。这恰恰符合边缘学科的要求。在经济法中运用这三种方法,绝不是简单的移植,而是综合成了经济法的独特的调整方法在这三种方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都可以加以采用。这一点是行政法、民法。和
刑法所不具备的。在行政法和民法里不会有刑事责任的规定,而在
刑法里不会有民事责任的规定,
刑法中的罚金,同经济法中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在性质上是根本不相同的。只有在经济法规里,才会同时有行政、民事和刑事性质责任的规定。
在经济法规里,要不要有刑事处罚的规定,在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在实际作法上各国也不尽一致。有的国家严格遵循刑事责任只能由
刑法规定的原则,有的国家则不拘泥于这种传统,对个别犯罪的处罚,也在经济法规中加以规定。在经济法规中,是否对刑事处罚作出规定,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从有利于旧家保护各种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和经济关系出发,对
刑法尚未规定的罪名和量刑幅度。也可以在经济法规中加以规定。从边缘学科这个角度来看,这也是允许的,并不是象有的同志所指责的那样,在经济法规中,作出刑事责任的规定是“不伦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