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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方法和途径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摈弃了民法是“私法”的划分。但是,我们仍然保留了民法所固有的调整对象-商品关系,以及平等。等价、有偿的调整原则。社会主义的商品关系和资本主义商品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资本主义的商品关系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的。是靠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进行调节的,它反映的是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关系。对这种商品关系,资产阶级国家尚且要通过颁布其它的法律来进行干预,那末,社会主义商品关系,则更需要国家的管理。社会主义商品关系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是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它反映的是国家、集体和个人在根本利益上一致的社会主义关系。这种关系主要是靠国家计划进行调节。但是,也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利用价值规律的作用,保证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因此,国家必须加强对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国家管理。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商品关系的参加者,主要是公有制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从而使这个领域里出现了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为组织商品生产和交换所进行的一系列体现国家干预的管理活动,以及社会组织之间以计划为前提的各种经济活动。对于这类活动,民法是无能为力的。因为民法并不具备调整管理活动的职能,如果民法也调控管理活动 这与民法的本旨是不相符的。 
  第二,专业化分工论。即把同类的,但又有一定特征的社会关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进行调整。按照专业化分工的原则建立科学体系,是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和人们的认识规律的,这里需要简单回顾一下科学发展的历史。长期以来,人类知识曾以统一的自然哲学表现出来,具有不可分的形式。黑格尔曾经企图建立一个无所不包的百科全书性质的哲学体系。但是,随着人们对客观世界认识的积累和对各种现象的本质进行深人的观察,就出现了包括数学。化学、物理学、生物学、射电天文学、量子生物学、天文学、天文物理学等许多学科,从自然哲学中分离出来的过程,这就使黑格尔体系走向了崩溃。从而出现了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划分。无论是社会科学,还是自然科学,它们最初的门类是极其有限的。但是,随着人们认识规律的发展,现代科学出现了既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的发展的趋势。有人统计,自然科学的门类,现在已经超过了2,440个。自然科学的发展,并没有就此结束,随着人们对自然界认识的扩大和深入自然科学的门类,必定是无止境的日益多起来。有的可能合并,有的可能分化。社会科学同样经历着与自然科学相类似的发展过程。比如,哲学分化出了心理学、犯罪心理学、逻辑学、数理逻辑学等。法学也经历了从“诸法合体”到“民刑分离”、“民商分离”等不断分化的过程,到现在已经形成了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财政法。劳动法、民(刑)事诉讼法在内的比较严密的法律体系。科学的分化,首先取决于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多质性,其次取决于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深化。科学分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科学从“一体化”到“专业化”的发展过程。人类社会的发展表明,专业化是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普遍趋势。这种趋势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现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都在按照专业化和协作的原则进行改组,改变过去那种“大而全”、“小而全”的落后状态。我们认为,专业化分工的原则,同样可以用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我们的基本想法是:除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以外,其余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应无所不包,宜分则分。这是因为,庞大的法律部门,既不利于法律的制定和审判的专业化,又不利于法学教育和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掌握。从这点出发,我们认为同类的社会关系不一定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进行调整。如果某一类社会关系太广泛,而且其中某些方面又相对具有不同特征。那末,我们就应当把那些具有某一方面特征的社会关系分出来。建立另外的法律部门来进行调整,逐步向法律专业化的方向发展。这样,不仅有利于对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也有利于立法、司法、法规编纂、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的开展。事实上,所有国家的法律部门的划分,都不是同类社会关系,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进行调整。比如,从根本上来说财产关系、财政关系、劳动关系以及行政性质的经济关系等,都具有经济关系的性质,它们是同类的。但是,这些关系是分别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进行调整的。现在的问题是划分是不是到此结束,在我们看来,对那些调整社会关系过宽的法律部门,还需要继续划分。以适合法律专业化的要求,民法和行政法就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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