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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T法律架构中信托财产权的法律属性辨析

  2.价值的可预期性。可证券化的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是投资人投资偿还的依赖,无论何种被证券化资产类型,都必须满足一个共同的需求――能够产生可预期的未来信托利益(表现为现金流)。因此,我们必须考虑的是,这些可证券化资产未来的支付是否是可以预期的?只有在证券化之信托资产未来收益可预期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信托受益凭证的价值,并适当对其进行信用增级和评级,该证券化资产的历史价或重置价并不能决定信托受益权凭证的未来价,所以对这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增级和评级意义不大。因此,可预期性是被证券化资产应具有的本质和精髓,是判断一项资产是否可以被证券化的重要法律标准。应当注意的是,对拟证券化资产而言,未来能否产生稳定的现金流,要受到特定债务人迟延履约或根本违约、证券化发起人或SPV破产清算、可证券化资产自身的属性等不利因素的威胁。因此,为了增强资产未来收益的可预期性,应选择优质资产证券化,不应利用证券化技术倾销不良资产。
  二、资产证券化SPT法律结构中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无因性与“无主性”
  SPT结构中财产隔离机制的本质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无因性和“无主性”。所谓独立性,指的是可发生权力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独立于作为变动基础的法律行为而存在,又可称为“分离主义”;所谓无因性,是指发生权利变动效力的法律行为,其效力不受基础原因消灭的影响,又可称为“无因主义”。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基本信托法理,证券化中之SPT法律结构亦莫能外。信托资产被证券化后,应受特殊目的拘束,并分离于原权益人而为特殊目的独立存在。在证券化过程中,通过“资产分割” (asset partitioning),使信托财产之证券化资产得以独立出来并经特定化,归属于新的独立的法律关系主体SPV,SPV得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该特定化的证券化资产并以此为基础发行信托受益凭证。这亦是SPT结构下信托财产权无因性设计的基本考量,而信托资产之设定和转移机制则是达成信托财产权无因性设计目的有效工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证券化之信托财产性权利与原始权益人之交易基础关系相分离。SPT之目的在于使信托财产经受托人SPV证券化发行信托受益权凭证,而证券化之信托财产性权利与原始权益人之交易基础关系相分离的直接结果是证券化资产之所有权和处分权不再属于原始权益人,而是属于SPV,这是SPV得以安全地发行信托受益权凭证的基础。此情形下,设定SPT的证券化资产就不再遭遇原始权益人及其债权人的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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