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资产证券化SPT法律结构中可证券化之信托资产的范围、法律本质和法律标准
(一)SPT法律结构中可证券化资产的范围。
资产不是法学意义上的概念。统而言之,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来源均可以称之为资产,包括各种有形、无形的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会计学意义上的资产可以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递延资产和其他财产等。从理论上讲,可证券化资产的种类是没有限制的,亦即是说,只要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进行证券化。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资产都适合于证券化呢?资产证券化发端于美国之初,证券化之客体主要指向于不动产抵押(按揭)贷款,且由于不动产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也较发达,不动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后可以或的流通。后来,由于汽车贷款债权、应收账款债权、信用卡债权、租赁债权等与不动产抵押贷款债权结构和条款相似的消费性贷款等也相继成为证券化资产。但并不是所有的资产都适宜证券化,如缺乏抵押的企业贷款债权、在法律和会计上难以清晰分离的贷款债权自身的信用和贷款人的信用、贷款债权与其证券化后的利差比过小,证券化成本过高等债权资产,由于该类资产难以列入优质资产范围,难以产生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其证券化后不能有效吸引投资者,一般不宜进行证券化。当然,如果对这些不良资产通过强有力信用增级等措施,如向证券化资产池直接装入实物资产或以实物资产为支撑的贷款资产,也可以使其证券化。目前,在国际资产证券化市场上,越来越多的资产已经或正在被证券化,除上述提到的被广泛运用的较为成熟的证券化资产外,如贸易与服务应收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应收款、知识产权带来的预期利益、设备和交通工具租赁费等应收款也进入了可证券化资产的范畴。我国是刚刚尝试使用证券化这种创新性金融工具的国家,证券化理论研究的薄弱及其本土化的程度还很低,自然存在着一个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选择问题。因此,我国可先行考虑选择在国外发达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已经被广泛使用的证券化资产类型,如不动产抵押贷款债权证券化等作为切入点。
《管理办法》第
二条已锁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之信贷资产作为证券化的切入点,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
(二)SPT法律结构中可证券化资产的法律本质――契约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