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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公用、公投与公益诉讼

  第三个是公益诉讼的问题,我是完全赞成的,咱们国家应当有诉讼的问题。公益诉讼我们有很好的研究,刚才听吴律师说的四个特征,我一听觉得好科学。但是,我觉得公益诉讼从主体不同,和程序性质不同,可能分成了不同的情况。主体不同我也赞成,一个是直接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者是通常讲的诉讼,是受侵害的主体,还是不直接的,甚至包括个人或者是团体。对于环境来说,对于消费者来说,消协能不能提出来,对于残疾人来说,残疾人基金会能不能提出来,妇联能不能提出来,不是妇联直接被侵害的。那么,诉讼来说又可以分成,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一般是公诉了,跟这个没有关系了。所以,要照这样的话可以分为四种。第一类是对自己本身利益受到侵害的,或者是威胁的,提起民事诉讼,这个问题我觉得已经不存在任何问题了,不仅世界各国有,我们也有了。就是说现在虽然没有直接侵犯到我的利益头上,但是我觉得它很可能给我造成的危害。从我们民事诉讼法来说,这个手段也排除妨碍,法院也应该受理。
  那么,退一步来说,如果不是我本人直接受害,是其他人提出来,周围环境受到污染,这条河被污染了,排除了。所以,我觉得这种公益诉讼是绝对应该支持的,也应该写进去的。恐怕不管将来民事诉讼法里面,检查院也好,群众组织也好,甚至个人也好,每个公民,每个个人,每个企业,每个法人,如果认为这些东西是给国家造成了环境的污染,或者是给人身财产造成很大危害,威胁,为什么不能提出来呢?作为民事诉讼,我不要求赔偿损失,排除妨碍可以吧。不允许你搞这样的东西,应该是可以的,但是我们现在是缺乏一些的。所以,我觉得这个应该是这样的。现在难是难在行政诉讼上,刚才讲动物园既是政府做的决定,现在在商量阶段,即使现在做了要搬了,搬到大兴,我能不能用行政办法把行政撤销,这里面涉及到行政里面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不合法,违法的可以告,说我没有违法,该论证就论证,有程序,最后就算不是在北京市人大通过,你说哪写了北京市人大通过,我也做了依法论证,我也有理由,也许从更扩展角度来说,搞了更现在的设备,给动物更好的环境,也许到别的地方,谁也不能说搬迁就是绝对错误,这里面就看到这个。那么,你告什么,说这个违法,不是违法的,是合法的。你说我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处罚,对你的处罚你可以来告,但是现在做了一个搬迁动物园,我告你什么呢?这是一个抽象性的行政行为,从城市发展,我做的一个抽象性的,这个东西怎么办呢?如果行政行为来告,尤其是我们现在行政诉讼法里面,对于这个具体行政行为规定,而没有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就是包括我们说的北京市直辖市还好说,像南京市每个地方做的补偿办法都是抽象性的,这个怎么告呢?所以,行政行为如果是政府作出决定,不管是个人也好,直接受害人好说一点,搬迁是我,我认为这个补偿办法整个就有问题了,那么将来改变还好说一些。如果又不是我本身利益受到损害,尤其是这种公益性的,可以说大家都受到损害,一个少年儿童就提起行政诉讼吗?这个难题还是很大的。我想这个难题归根到底就是政府就某些东西做的决策,程序没有问题,实质内容很难说对不对。说实在的三峡工程,当时全国人大表决,八百多票是弃权和反对,你怎么说呢?表决就是少数服从多数,你也不能说赞成票都是军队和一般的老百姓,投弃权和反对都是有知识的老百姓和专家。所以,这个是很麻烦的事。你这个是决策错误,我就说我对,谁来说对错的问题,有的可能十几年,有的甚至几十年,有的甚至几百年以后下结论是对还是错,三峡工程是对还是错,谁能下结论,你准说它错,或者是对,非常难说。所以,法律这个问题只能够解决程序上的,很难说动物园搬是对,还是错。我从我感情来说,如果动物园搬了以后,那个地方搞商业开发是绝对错误,如果把那块地方搞商业开发,把山拆掉,或者是搞高级别墅卖,这个我可以说是绝对错误。从商业利益考虑,把动物园搬到外面,搞了一个别墅,高价卖,这是绝对错误。但是,你不能够说动物园搬迁本身就是绝对错误,任何一个地方只要一搬就是错误,这个还是不太合理的。所以,从诉讼角度来说,还是违反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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