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这样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进行描述: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在法律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基本精神以及公平、正义等基本法律原则或道德原则在缺乏法律明确指引的情形下,对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的权力,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和正义。
【注释】 另外一个特殊贡献是“民事藐视法庭行为”(The Civil Contempt Power),是指法院对民事(非刑事)案件当事人违背法院的命令时,法院有权对该当事人加以处惩罚的权力。参见(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第二版),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52页。 (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第二版),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50页。 (英)丹宁勋爵:《法律的界碑》,刘庸安、张弘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63页。 (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出版社1988年版,第261页。 参看Black’s Law Dictionary(5th Ed.),West Publishing Co. 1997, p419. (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编:《美国法律辞典》,贺卫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7月版。 参见H. Hart and A. Sacks, The Legal Process: Basic Problem in the Making and Application of Law 162 (试用版,1958)。 R.Patenden, The Judge, Discretion and the Criminal Trial:3—8(1982) Clarendon Press Oxford.转引自沈岿:《超越成文法律规则的有限选择——浅议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见《行政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第48页。 (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第二版),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52—53页。 巴伦·巴拉克:《司法自由裁量权》,见信春鹰主编《公法》(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449—451页。 参见秦旺:《法理学视野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见《现代法学》2002年2月第1期,第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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