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私法,私法就应该以维护自然人私的权利为己任。很明显,在本案中,个人私的权利的保护更重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因为遗赠者的遗赠的权利是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的权利,而“第三者”只是一种道德问题,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上升到法律的人们的利益显然高于没有上升到法律的人们的利益。其实,法院不受理此案,才是对公共利益的最大损害。因为,公众早就对遗产的遗赠问题在
继承法了有了明确的表态,不遵守公众的意志,就是对公众利益最大的损害。可见,国家主义思想在我国法官的思想里还根深蒂固。
(3)在制度方面,制度设置不合理。
错案追究制度,导致了法官不敢行使自由裁量权。他们一遇到疑难案件或是影响较大的案件就送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这样削弱了法官独立审判的能力。
审判委员会制度,分割了法官部分自由裁量权。审判委员会审理部分提交的疑难或者影响重大的案件,这部分案件更具复杂性,更需要自由裁量权。审判委员会成员一般不直接参加案件的审理,在自由裁量方面更加感性化,难以把握其合理偏向。同时,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最高的审判机构,但是又是一个不承担责任的机构,这样,为法官推卸责任提供了最好的场所,案件的最终的结果成了无承担责任者。
法官选任的行政化以及法院上下级关系的行政化等一些制度,都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产生很大影响。
除开上述问题外,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其他许多问题,都有待法官自由裁量权理论的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注释】 (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第二版),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51页。
(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第二版),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53页。
(德)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27页。
(德)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26页。
这一点可以参看(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第二版),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7页。
另外还有《西奥多里克赦令集》、《阿拉里克节要》、《巴比尼安法律问答集》。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增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3—335页。
(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第二版),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28页。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增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8页。
(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第二版),顾培东、禄正平译,第53—54页。
参见(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第二版),顾培东、禄正平译,第54页。
转引自前揭碧海纯一等编:《法学史》,第270—271页。
(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第二版),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51页。
龚祥瑞、罗豪才、吴撷英:《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0年10月版,第10页。
(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页。
(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第二版),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48页。
(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第二版),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35页。
袁新宽:《自由心证司法适用之探讨—兼论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64条理解》,见《杭州商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第73页。
张素莲:《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侧重从刑事审判的角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81页。
《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出版社1981年版,第318页。
杨解君教授在中探讨了法律膨胀的有关问题。参见杨解君:《走向法治的缺失言说:法理、行政法的思考》,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版。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出版社1992年版,第361页。
(古希腊)亚里斯多德:《政治学》,颜一、秦典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4—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