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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评论2003年:关于“严打”的法理思考

  我们思考“严打”,剖析“严打”的法理内涵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要把思考与严打实践结合起来;理论联系实际,思考才会有成效。
        
  二“严打”的法经济学分析
   经济分析法学认为,每个有理性的人在选择一定的行为方式的时候都会坚持三个原则:第一,投入较少原则:如果A和B都能够达到同一个目标,而选择A所需的投入较少,则人们肯定选择A而不选择B。第二,一举两得原则:如果有A和B两件事情要做,做A时还可以把B连带完成(即一举两得),那么人们肯定会做A而不做B。第三,成功率较高原则:A和B两种行为方式所要实现的目标大体相同,付出的代价也差不多,但做A的成功率要比做B高,那么人们肯定采用A而不选择B。
   这是从常识中提升的理论,适用范围极为广泛,其出发点即为人的本性。而严打的主体---“公检法”,则是国家的专政机关,是抽象的集合体,并不是天生的经济人,选择“严打”的方法的时候,不会本能地进行一番成本与收益的盘算。但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迫在眉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千钧一发,而国家的投入毕竟也是有限度的,因此,司法机关必须追求“严打”的效率和效益,并尽量降低成本。那么,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呢?如何才能以最低的成本取得“严打”最大的收益呢?那就要求我们的司法工作人要以经济人的眼光来解决实际问题,在“严打”实践中,恪守这三个原则。
  第一,投入以求最少。“严打”需要付出昂贵的成本,既包括经济成本,也包括政治成本。如何才能降低“严打”的成本,使国家的投入最少呢?主要有三个途径:首先,就是控制“严打”的负成本,即必须依法“严打”,杜绝“批示式”“严打”,把“严打”的负面效应降低到最小。否则,一旦“严打”结束,后遗症便暴露出来,积累到一定程度,又为新的一次“严打”创造了条件,无形中增加了“严打”的成本。其次,平时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取得成效是降低“严打”成本的关键。试想,平时一天解决一个问题,“严打”期间一天解决十个问题,后者的成本无疑大了许多,效率也低了不少。因此,我们必须淡化毕其功于一役的“突击大扫除”意识,将“严打”期间的高效率措施更多地运用和落实在平时工作中,从而有效地降低“严打”的成本。再次,发动群众是降低“严打”成本最有效的途径。实践证明:脱离了最广泛的群众基础,不仅“严打”很难取得根本性、决定性的胜利,而且政法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主导性也要受到极大限制。换而言之,只有充分调动群众同犯罪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有效地降低“严打”的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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