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主义者理想的目标脱离了当时的历史现实,因而成效甚微。不过,仲裁作为一个调解争端的机制,从19世纪下半叶起却开始被广泛地采用。推动这一机制向前发展的人士中,瑞士国家法及国际法学者约翰•卡斯帕•布隆琪利(1801~1881)的贡献特别值得一提。因为他一生中曾有一段时间在德国慕尼黑大学任教授。故不少中外文献也把他当成德国人。他于1878年呼吁建立欧洲邦联和一个总议会以实现持久和平,并主张法律纷争通过单一仲裁庭,而非法院来解决。接下来还有杰•罗瑞英(1818~1890),他的建议比布隆琪利走得更远:在欧洲建立联邦制的国家,此外欧洲联合政府应拥有自己的军事力量,以确保执法的效率,至于设立国际法院对他而言更是理所当然之事。另一个和平主义者阿•H•弗里德(1864~1921)是德国和平协会的创始人,于1899年起主办《和平论坛》杂志,产生了广泛的国际影响,许多当时的国际法问题常常成为论坛的焦点。 事实上,欧洲大陆特别是德、奥、瑞的和平主义者大多是康德“永久和平”论的拥护者,他们渴望普遍善的、作为伦理共同体的世界。如前所述,永久和平是康德国际法思想的核心。他认为,对文明民族的最大灾祸就是战争,“建立一个普遍和持久的和平,不只是纯粹理性范围内的法理论的一部分,而且是整个理性之最高目标。”康德秉承卢梭的思想,主张建立“自由国家的联邦”,即各个国家在自愿的基础上结成,并使所有成员的权利都得到保障。所谓“自由国家的联邦”是国家间的一种和平的、协调的状态,正像人们订立国家契约的情形一样,彼此只是放弃了自己的一小部分权利(更确切地讲是摒弃了独断专行),不仅不会失去独立性,而且还会使国家的独立获得切实的保障。菲希特认为,这种国际联合逐渐扩大,及之全球,便可建立永久和平。永久和平是各国之间的惟一合法关系。不过,他特别说明,国际联合只是建立在国际法基础上的国家间的秩序,而非所谓“世界国”。近代欧洲的和平主义运动,正是以这些思想作为其理论资源的。
总而言之,19世纪中叶兴起的欧洲和平运动,也是想以建立欧洲联邦来作为通向持久和平的途径。随着欧洲人对启蒙运动以后自由主义经济模式与民主政治的普遍认同,各国多年来理想的合作愿望,逐渐变为现实的利益追求。在交通、通讯、知识产权以及国际私法领域中,欧洲各国开始了广泛的合作。为以后各方面的一体化进程打下基础。另一方面,由于这些合作都具有纯技术性的特征,因此其范围和影响力极为有限。本世纪初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动摇了欧洲人的民族国家意识,政治联盟又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欧洲各国在“国际联盟”的大框架之下,展开更为密切和有效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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